要约撤回与要约撤销的区别是什么?


要约撤回和要约撤销是《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合同编中关于要约效力变动的两个重要制度,它们有着明显的不同。 首先,我们来了解一下要约的基本概念。要约是希望与他人订立合同的意思表示,该意思表示应当符合内容具体确定以及表明经受要约人承诺,要约人即受该意思表示约束这两个条件。简单来说,就是一方明确表达了想要和另一方签订合同的意愿,并且说明了合同的主要内容。 要约撤回,指的是要约人在要约生效之前,使要约不发生法律效力的行为。《民法典》第四百七十五条规定,要约可以撤回。要约的撤回适用本法第一百四十一条的规定,而第一百四十一条规定,行为人可以撤回意思表示。撤回意思表示的通知应当在意思表示到达相对人前或者与意思表示同时到达相对人。这就好比你给别人发了一封想要签订合同的信件,在信件还没到对方手里或者和信件同时到达对方的时候,你可以通过其他方式通知对方,把这封信件的内容取消掉,这样要约就没有生效。 要约撤销,则是指要约人在要约生效后,使要约的法律效力归于消灭的行为。《民法典》第四百七十七条规定,撤销要约的意思表示以对话方式作出的,该意思表示的内容应当在受要约人作出承诺之前为受要约人所知道;撤销要约的意思表示以非对话方式作出的,应当在受要约人作出承诺之前到达受要约人。不过,有两种情况要约是不得撤销的:一是要约人以确定承诺期限或者其他形式明示要约不可撤销;二是受要约人有理由认为要约是不可撤销的,并已经为履行合同做了合理准备工作。比如你给对方发了要约,对方还没做出承诺,你可以通知对方撤销这个要约,但如果在要约里你明确说了在一定期限内不能撤销,或者对方已经为了履行合同开始采购材料等做准备了,那你就不能撤销要约。 综上所述,要约撤回和要约撤销的主要区别在于时间点不同,撤回是在要约生效之前,撤销是在要约生效之后。它们适用的法律规定和条件也不同,在商业活动中,准确理解和运用这两个制度,对于维护自身合法权益、顺利开展交易有着重要的意义。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