假释和减刑申请有什么区别?


假释和减刑都是在刑罚执行过程中,为了激励罪犯积极改造而设立的制度,但它们在申请上存在诸多区别。 首先,从概念上来说,假释是指被判处有期徒刑或者无期徒刑的犯罪分子,在执行了一定时间的刑罚之后,如果认真遵守监规,接受教育改造,确有悔改表现,不致再危害社会的,司法机关将其附条件地予以提前释放的一种刑罚执行制度。而减刑是指对被判处管制、拘役、有期徒刑、无期徒刑的犯罪分子,在执行期间,如果认真遵守监规,接受教育改造,确有悔改表现的,或者有立功表现的,可以适当减轻其原判刑罚的制度。 在申请条件方面,假释的申请条件相对更为严格。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八十一条规定,被判处有期徒刑的犯罪分子,执行原判刑期二分之一以上,被判处无期徒刑的犯罪分子,实际执行十三年以上,如果认真遵守监规,接受教育改造,确有悔改表现,没有再犯罪的危险的,可以假释。如果有特殊情况,经最高人民法院核准,可以不受上述执行刑期的限制。对累犯以及因故意杀人、强奸、抢劫、绑架、放火、爆炸、投放危险物质或者有组织的暴力性犯罪被判处十年以上有期徒刑、无期徒刑的犯罪分子,不得假释。而减刑只要罪犯在服刑期间,认真遵守监规,接受教育改造,确有悔改表现的,或者有立功表现的,就可以申请减刑;有重大立功表现的,应当减刑。 申请流程上也有所不同。假释需要执行机关向中级以上人民法院提出假释建议书,人民法院应当组成合议庭进行审理,对确有悔改或者立功事实的,裁定予以假释。减刑同样是由执行机关向中级以上人民法院提出减刑建议书,人民法院受理后,会依法组成合议庭进行审理,裁定是否予以减刑。 此外,二者的法律后果也不一样。假释是附条件的提前释放,犯罪分子在假释考验期内需要遵守相关规定,如果违反规定,可能会被撤销假释,重新收监执行剩余刑期。而减刑是减去犯罪分子的部分刑期,减刑后,犯罪分子就按照减刑后的刑期继续执行,不存在考验期的问题。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