延期审理和中止审理有什么区别?


在司法审判的过程中,延期审理和中止审理是两个重要的概念,它们有着明显的区别。 首先,延期审理是指在特定情形下,人民法院把已经确定的审理期日或正在进行的审理顺延至另一期日进行审理的制度。简单来说,就是原本定好的审理时间因为一些情况要往后推迟。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九条规定,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可以延期开庭审理:必须到庭的当事人和其他诉讼参与人有正当理由没有到庭的;当事人临时提出回避申请的;需要通知新的证人到庭,调取新的证据,重新鉴定、勘验,或者需要补充调查的;其他应当延期的情形。比如,案件中的关键证人因为突发疾病无法按时到庭,法院就可能决定延期审理。 而中止审理则是指在审判过程中,出现了某些使审判活动在一定期限内无法继续进行的情况时,审判人员决定暂时停止审判活动,待有关情形消失后,再行恢复审判。《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五十三条规定,有下列情形之一的,中止诉讼:一方当事人死亡,需要等待继承人表明是否参加诉讼的;一方当事人丧失诉讼行为能力,尚未确定法定代理人的;作为一方当事人的法人或者其他组织终止,尚未确定权利义务承受人的;一方当事人因不可抗拒的事由,不能参加诉讼的;本案必须以另一案的审理结果为依据,而另一案尚未审结的;其他应当中止诉讼的情形。例如,案件的审理需要以另一个尚未审结的案件结果为依据时,就会中止审理。 二者的区别还体现在时间上。延期审理只是把审理时间推迟,一般推迟的时间不会太长,而且是可以预见的。而中止审理的时间则不确定,要等导致中止的情形消失后才能恢复审理。在法律后果方面,延期审理只是诉讼活动的暂时推迟,其他诉讼活动并不停止。而中止审理期间,整个诉讼活动都暂停,除了已经完成的行为外,其他诉讼行为都不能继续进行。另外,二者适用的法律文书也不同,延期审理用决定,而中止审理用裁定。 总之,延期审理和中止审理虽然都是诉讼过程中的特殊处理方式,但它们的适用情形、时间、法律后果等方面都存在明显差异。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