question-icon 先履行抗辩权与不安抗辩权有什么区别?

我在合同履行过程中遇到了一些情况,不太清楚先履行抗辩权和不安抗辩权的差异。比如在一份合同里,双方有先后履行顺序,我不确定在不同情形下该适用哪种抗辩权来保障自己权益,想了解它们具体的区别有哪些。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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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 #抗辩权区别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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先履行抗辩权和不安抗辩权都是合同履行过程中保障当事人合法权益的重要制度,但它们有着明显的区别。 先履行抗辩权,是指在有先后履行顺序的双务合同中,后履行一方有权要求应该先履行的一方先行履行自己的义务,如果应该先履行的一方未履行或者履行不符合约定,后履行一方有权拒绝其相应的履行请求。例如,甲和乙签订了一份买卖合同,约定甲先交货,乙再付款。如果甲没有按照合同约定的时间、数量或者质量交货,那么乙就可以行使先履行抗辩权,拒绝支付相应的货款。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第五百二十六条规定,当事人互负债务,有先后履行顺序,应当先履行债务一方未履行的,后履行一方有权拒绝其履行请求。先履行一方履行债务不符合约定的,后履行一方有权拒绝其相应的履行请求。 不安抗辩权,则是指在双务合同中,应当先履行债务的当事人有确切证据证明对方有丧失或者可能丧失履行债务能力的情形时,有权中止履行自己的债务。比如,甲和乙签订了一份合同,约定甲先发货,乙后付款。在甲准备发货前,发现乙经营状况严重恶化,有不能支付货款的风险,这时甲就可以行使不安抗辩权,暂时中止发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第五百二十七条规定,应当先履行债务的当事人,有确切证据证明对方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可以中止履行:(一)经营状况严重恶化;(二)转移财产、抽逃资金,以逃避债务;(三)丧失商业信誉;(四)有丧失或者可能丧失履行债务能力的其他情形。当事人没有确切证据中止履行的,应当承担违约责任。 从适用主体来看,先履行抗辩权的行使主体是后履行义务的一方当事人;而不安抗辩权的行使主体是先履行义务的一方当事人。 从适用条件来说,先履行抗辩权是基于先履行一方不履行或履行不符合约定;不安抗辩权是基于后履行一方有丧失或可能丧失履行债务能力的情形。 从权利的目的来讲,先履行抗辩权主要是为了促使先履行方正确履行义务;不安抗辩权主要是为了防止先履行方履行后得不到对待给付,保障先履行方的权益。 在实际合同履行中,当事人要准确区分这两种抗辩权,根据具体情况正确行使权利,以维护自身的合法权益。同时,行使权利时必须严格按照法律规定的条件和程序进行,否则可能会承担违约责任。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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