question-icon 先予执行和行为保全有什么区别?

我遇到一个法律相关的事情,涉及到申请让对方停止某种行为。有人跟我说可以考虑先予执行,也有人说行为保全也行。我不太清楚这两个到底有啥区别,不知道该选哪个方式来维护自己权益,想了解下它们具体的差异。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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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 #先予执行
  • #行为保全
answer-icon 共1位律师解答

先予执行和行为保全是民事诉讼中两种不同的法律制度,它们在目的、适用条件、适用时间、法律后果等方面存在明显的区别。 先予执行是指人民法院在终局判决之前,为解决权利人生活或生产经营的急需,依法裁定义务人预先履行一定数额的金钱或者财物等措施的制度。通俗来讲,就是在案件还没有最终判决的时候,先让被告给原告一部分钱或者财物,以解原告的燃眉之急。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零九条规定,人民法院对下列案件,根据当事人的申请,可以裁定先予执行:(一)追索赡养费、扶养费、抚养费、抚恤金、医疗费用的;(二)追索劳动报酬的;(三)因情况紧急需要先予执行的。这里的情况紧急,包括需要立即停止侵害、排除妨碍的;需要立即制止某项行为的等。先予执行的适用条件较为严格,要求当事人之间权利义务关系明确,不先予执行将严重影响申请人的生活或者生产经营,并且被申请人有履行能力。 行为保全则是指在民事诉讼中,为避免当事人或者利害关系人的利益受到不应有的损害或进一步的损害,法院得依他们的申请对相关当事人的行为采取强制措施。比如在一些知识产权侵权案件中,法院可以责令侵权人立即停止侵权行为。行为保全的目的主要是为了防止损害的发生或扩大。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零三条规定,人民法院对于可能因当事人一方的行为或者其他原因,使判决难以执行或者造成当事人其他损害的案件,根据对方当事人的申请,可以裁定对其财产进行保全、责令其作出一定行为或者禁止其作出一定行为;当事人没有提出申请的,人民法院在必要时也可以裁定采取保全措施。行为保全的适用范围相对较广,只要存在可能使判决难以执行或者造成当事人其他损害的情况即可。 在适用时间上,先予执行一般是在案件受理后终审判决作出前采取;而行为保全可以在诉讼前、诉讼中甚至仲裁前、仲裁中提出申请。 从法律后果来看,先予执行的裁定一旦作出,义务人就必须履行,如果不履行,法院可以强制执行;行为保全主要是限制当事人的行为,如果被申请人违反保全裁定,法院可以根据情节轻重予以罚款、拘留;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总的来说,先予执行侧重于解决权利人的生活或生产经营急需,保障其基本权益;行为保全侧重于防止损害的发生或扩大,维护当事人的合法权益不受进一步侵害。在实际运用中,当事人应根据具体情况,选择合适的法律措施来维护自己的权益。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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