证明人和见证人的区别是什么?
我在处理一些法律事务时,遇到了证明人和见证人这两个概念。不太清楚它们到底有啥不同,在法律事务里分别承担着什么样的角色和责任,希望了解一下二者之间具体的区别。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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在法律领域中,证明人和见证人虽然都与法律事务相关,起着证明相关事实的作用,但它们有着明显的区别。 证明人,指的是知晓案件真实情况,在诉讼过程中向司法机关陈述作证的人。证明人了解案件情况是基于过去发生的事件,可能是偶然得知,也可能是亲身参与其中。其主要作用是通过提供自己所知道的事实,来帮助司法机关查明案件真相。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七十五条规定,凡是知道案件情况的单位和个人,都有义务出庭作证。有关单位的负责人应当支持证人作证。不能正确表达意思的人,不能作证。这表明了证明人作证是一项法定义务,并且证明人需要具备正确表达意思的能力。 见证人,则是指与案件无关,仅在当场目睹某个法律行为发生过程,并在相关文件上签字证明该行为确实发生的人。见证人通常是在法律行为进行时被邀请到现场,目的是为了证明该法律行为的真实性和合法性。例如,在遗嘱订立过程中,可能会邀请见证人在场见证遗嘱人订立遗嘱的过程,以确保遗嘱是遗嘱人的真实意思表示。《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第一千一百四十条规定,下列人员不能作为遗嘱见证人:(一)无民事行为能力人、限制民事行为能力人以及其他不具有见证能力的人;(二)继承人、受遗赠人;(三)与继承人、受遗赠人有利害关系的人。这体现了法律对见证人资格的严格要求,以保证见证行为的公正性和可靠性。 综上所述,证明人侧重于对已经发生的案件事实进行证明,而见证人主要是对正在发生的法律行为进行见证。它们在参与时间、法律地位和法律责任等方面都存在差异。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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