治安管理处罚和行政处罚有哪些区别?


治安管理处罚和行政处罚存在多方面区别。 首先是处罚主体不同。治安管理处罚的行政主体主要是公安机关及其工作人员,还有被公安机关授权的乡、镇政府;而行政处罚的行政主体更为广泛,像税务、工商、财政、计划、海关、港务、外汇等行政主体都可以。例如,市场上商家售卖过期食品被处罚,可能就是工商部门作出的行政处罚,而不是治安管理处罚。 其次,适用依据有差别。治安管理处罚主要依据《治安管理处罚法》;行政处罚依据的是《行政处罚法》,并且除了《治安管理处罚法》外,还可能涉及其他行政法,像非法持有、使用假币行为,适用《银行法》;吸食、注射毒品的行为,适用《禁毒决定》等。 再者,罚则不同。治安管理处罚规定的处罚种类通常是警告、罚款和拘留这3种;行政处罚除此之外,还有责令停产停业、吊销或暂扣执照、许可证等。比如一家工厂因环保不达标被责令停产停业,这就是行政处罚里的一种罚则,不是治安管理处罚。 然后,适用法律文书格式不同。治安管理处罚适用特定的公安部门规定的法律文书格式,例如《治安管理处罚审批表》《治安管理处罚裁决书》和《治安管理当场处罚书》等;行政处罚适用行政机关规定的法律文书格式,像《公安行政处罚审批表》《公安行政处罚决定书》和《当场处罚决定书》等。 还有,罚缴方式不同。治安管理处罚中罚款的决定和收缴通常由公安机关执行;行政处罚一般实行罚、缴分离制,罚款决定由行政机关执行,罚款的收缴由银行执行。 执行方面也有不同。治安管理处罚一般由公安机关执行,公安机关对拒不执行的相对人可以适用强制执行,也能申请人民法院强制执行;行政处罚由具有行政处罚权的行政机关执行,不过除了公安、税务、海关外,其他的行政机关、授权组织不能适用强制执行措施,只能申请人民法院强制执行。 最后,权利救济不同。公民对治安管理处罚不服的,可以依法申请行政复议或提起行政诉讼;对行政处罚不服的,情况各有不同,有的只能提起行政诉讼,有的只能申请行政复议,有的在两者间选择且选择后不能再变更,有的可以申请行政复议和提起行政诉讼,选择行政复议后,对行政复议不服还能提起行政诉讼 。 相关概念: 行政主体:指享有行政权力,能以自己的名义行使行政权,做出影响行政相对人权利义务的行政行为,并能独立承担由此产生的相应法律责任的社会组织。 罚缴分离制:就是作出罚款决定的行政机关与收缴罚款的机构分离,目的是为了防止权力滥用和保障罚款收缴的公正、透明。 权利救济:指当公民、法人或其他组织的权利受到侵害时,法律为其提供的恢复、弥补权利的途径和手段。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