强奸罪与性骚扰有什么区别?


强奸罪和性骚扰是两个不同的法律概念,它们在定义、构成要件以及法律后果等方面都存在明显的区别。 从定义上来说,强奸罪指的是违背妇女意志,使用暴力、胁迫或者其他手段,强行与妇女发生性交的行为,或者故意与不满14周岁的幼女发生性关系的行为。而性骚扰则是违背他人意愿,以言语、文字、图像、肢体行为等方式对他人实施的性侵害行为。 在构成要件方面,强奸罪的核心构成要件是违背妇女意志和实施了性交行为。这里的违背妇女意志,就是说妇女在主观上不愿意发生性行为,而犯罪人通过暴力、胁迫等手段强行与之发生。对于与不满14周岁的幼女发生性关系,无论幼女是否同意,均以强奸罪论处。而性骚扰的构成要件相对较为宽泛,只要是违背他人意愿,实施了与性有关的不当行为即可构成。这些行为可以是言语上的挑逗、暗示,也可以是肢体上的触碰等。 从法律后果来看,强奸罪是一种严重的犯罪行为,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二百三十六条规定,以暴力、胁迫或者其他手段强奸妇女的,处三年以上十年以下有期徒刑。奸淫不满十四周岁的幼女的,以强奸论,从重处罚。强奸妇女、奸淫幼女,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处十年以上有期徒刑、无期徒刑或者死刑,并处罚金或者没收财产:(一)强奸妇女、奸淫幼女情节恶劣的;(二)强奸妇女、奸淫幼女多人的;(三)在公共场所当众强奸妇女、奸淫幼女的;(四)二人以上轮奸的;(五)奸淫不满十周岁的幼女或者造成幼女伤害的;(六)致使被害人重伤、死亡或者造成其他严重后果的。而性骚扰通常不构成犯罪,但违反了《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和《中华人民共和国治安管理处罚法》。根据《民法典》第一千零一十条规定,违背他人意愿,以言语、文字、图像、肢体行为等方式对他人实施性骚扰的,受害人有权依法请求行为人承担民事责任。机关、企业、学校等单位应当采取合理的预防、受理投诉、调查处置等措施,防止和制止利用职权、从属关系等实施性骚扰。根据《治安管理处罚法》第四十四条规定,猥亵他人的,或者在公共场所故意裸露身体,情节恶劣的,处五日以上十日以下拘留;猥亵智力残疾人、精神病人、不满十四周岁的人或者有其他严重情节的,处十日以上十五日以下拘留。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