刑法里累犯与惯犯有什么区别?
我想了解下在刑法里,累犯和惯犯看着好像差不多,但肯定有区别。我不太清楚它们到底有啥不一样,比如认定标准、处罚规定这些方面,能给我详细讲讲不?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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在刑法体系中,累犯与惯犯是两个不同的概念,它们在定义、构成条件以及法律后果上存在明显区别。 首先,累犯是指因犯罪而被判处一定刑罚,在刑罚执行完毕或者赦免以后,在法定期限内又犯一定之罪的罪犯。我国《刑法》第六十五条规定,被判处有期徒刑以上刑罚的犯罪分子,刑罚执行完毕或者赦免以后,在五年以内再犯应当判处有期徒刑以上刑罚之罪的,是累犯,应当从重处罚,但过失犯罪和不满十八周岁的人犯罪除外。第六十六条则对特别累犯作出规定,危害国家安全犯罪、恐怖活动犯罪、黑社会性质的组织犯罪的犯罪分子,在刑罚执行完毕或者赦免以后,在任何时候再犯上述任一类罪的,都以累犯论处。 而惯犯是指以某种犯罪为常业,或者以犯罪所得为主要生活来源或挥霍来源,在较长时间内反复实施同一种犯罪行为。虽然我国现行刑法并没有明确的惯犯定义,但在司法实践和刑法理论中,惯犯是一个重要的概念。 从构成条件来看,累犯要求前后罪都是故意犯罪(特别累犯有特定犯罪类型要求),且前罪被判处有期徒刑以上刑罚,后罪也应当判处有期徒刑以上刑罚,并且后罪发生在前罪刑罚执行完毕或赦免后的法定期限内。惯犯则强调犯罪行为的反复性和习惯性,通常是在较长时间内多次实施同种犯罪行为。 在法律后果方面,对于累犯,刑法明确规定应当从重处罚,这体现了法律对再次故意犯罪的严厉态度。而惯犯由于其犯罪习性的稳定性和社会危害性,在量刑时也会被作为一个重要的酌定从重处罚情节考虑,但并没有像累犯那样有明确的法律条文规定必须从重处罚。 综上所述,累犯和惯犯在刑法中是不同的概念,准确区分它们对于司法实践中正确定罪量刑具有重要意义。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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