累犯与惯犯的区别在哪里?
我在学习法律知识时,对累犯和惯犯这两个概念有点混淆。想知道它们具体的区别是什么,在法律判定和量刑上分别有什么不同,希望能得到详细的解答。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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累犯和惯犯是刑法中两个不同的概念,二者有着明显的区别。 首先,我们来看看累犯。累犯指的是因犯罪被判处一定刑罚,在刑罚执行完毕或者赦免以后,在法定期限内又犯一定之罪的罪犯。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六十五条规定,被判处有期徒刑以上刑罚的犯罪分子,刑罚执行完毕或者赦免以后,在五年以内再犯应当判处有期徒刑以上刑罚之罪的,是累犯,应当从重处罚,但是过失犯罪和不满十八周岁的人犯罪的除外。前款规定的期限,对于被假释的犯罪分子,从假释期满之日起计算。第六十六条规定,危害国家安全犯罪、恐怖活动犯罪、黑社会性质的组织犯罪的犯罪分子,在刑罚执行完毕或者赦免以后,在任何时候再犯上述任一类罪的,都以累犯论处。也就是说,累犯强调的是前后犯罪的关联性和时间限制,并且会受到更重的处罚。 而惯犯呢,是指以某种犯罪为常业,或者以犯罪所得为主要生活来源或挥霍来源,在较长时间内反复实施同一种或几种犯罪的人。虽然我国刑法中并没有明确的“惯犯”条文,但在司法实践和理论研究中是存在这一概念的。惯犯更多的是基于犯罪人的一贯行为和犯罪习性来认定。惯犯在量刑时,司法机关会综合考虑其犯罪的次数、情节、危害后果等因素,通常也会从重处罚,但和累犯的从重处罚依据是不同的。 从构成条件上来说,累犯的构成有严格的法律规定,包括前后罪的种类、刑罚种类以及时间间隔等;而惯犯主要是根据犯罪人的长期、反复犯罪行为来判断。在处罚上,虽然二者一般都会从重处罚,但累犯是法定的从重情节,而惯犯是酌定的从重情节。总的来说,累犯侧重于犯罪的时间和刑罚执行情况的衔接,惯犯侧重于犯罪人的一贯犯罪行为模式。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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