累犯和惯犯有什么区别?


在法律领域,累犯和惯犯是两个不同的概念,它们在定义、构成条件以及法律后果等方面存在明显的区别。 首先,我们来看看累犯的定义和构成条件。累犯是指因犯罪被判处一定刑罚,在刑罚执行完毕或者赦免以后,在法定期限内又犯一定之罪的罪犯。我国《刑法》第六十五条规定,被判处有期徒刑以上刑罚的犯罪分子,刑罚执行完毕或者赦免以后,在五年以内再犯应当判处有期徒刑以上刑罚之罪的,是累犯,应当从重处罚,但是过失犯罪和不满十八周岁的人犯罪的除外。前款规定的期限,对于被假释的犯罪分子,从假释期满之日起计算。第六十六条规定,危害国家安全犯罪、恐怖活动犯罪、黑社会性质的组织犯罪的犯罪分子,在刑罚执行完毕或者赦免以后,在任何时候再犯上述任一类罪的,都以累犯论处。简单来说,累犯强调的是前后犯罪之间的时间间隔和刑罚条件,有一定的法律时间限制和刑罚程度要求。 而惯犯,是指以某种犯罪为常业,或者以犯罪所得为主要生活来源或挥霍来源,在较长时间内反复实施同一种或几种犯罪的人。惯犯并不是一个严格意义上的法定概念,而是司法实践中对一类犯罪分子的称呼。惯犯通常具有犯罪习性的顽固性、犯罪行为的反复性和犯罪种类的特定性等特点。惯犯在量刑时,会综合考虑其犯罪的次数、情节、危害后果等因素,作为酌定量刑情节予以考虑,但并没有像累犯那样明确的法律条文规定必须从重处罚。 从法律后果来看,累犯是法定的从重处罚情节,法官在量刑时必须对累犯从重处罚。而惯犯虽然也是一种从重处罚的情节,但它是酌定的,法官有一定的自由裁量权,可以根据具体案件情况决定是否从重以及从重的幅度。 总的来说,累犯和惯犯虽然都涉及多次犯罪,但两者的侧重点和法律意义不同。累犯侧重于前后犯罪的时间和刑罚条件,是法定的从重处罚情节;惯犯侧重于犯罪人的犯罪习性和犯罪的反复性,是酌定的从重处罚情节。在司法实践中,准确区分累犯和惯犯,对于正确量刑、实现罪责刑相适应原则具有重要意义。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