主动辞职和被辞退有什么区别?


主动辞职和被辞退是两种不同的离职方式,它们在法律上有着明显的区别。 首先,从定义上来说,主动辞职是指劳动者基于个人意愿,向用人单位提出解除劳动合同的行为。这通常是劳动者根据自身的职业规划、发展需求或者对工作环境等因素的考量,主动做出的决定。而被辞退则是用人单位单方面解除与劳动者的劳动合同,一般是由于劳动者不符合工作要求、违反公司规定或者公司经营等原因。 在经济补偿方面,二者差异较大。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劳动合同法》第三十七条规定,劳动者提前三十日以书面形式通知用人单位,可以解除劳动合同。劳动者在试用期内提前三日通知用人单位,可以解除劳动合同。在这种主动辞职的情况下,用人单位无需向劳动者支付经济补偿。然而,如果是用人单位辞退劳动者,情况就不同了。依据《劳动合同法》第四十条规定,有下列情形之一的,用人单位提前三十日以书面形式通知劳动者本人或者额外支付劳动者一个月工资后,可以解除劳动合同:(一)劳动者患病或者非因工负伤,在规定的医疗期满后不能从事原工作,也不能从事由用人单位另行安排的工作的;(二)劳动者不能胜任工作,经过培训或者调整工作岗位,仍不能胜任工作的;(三)劳动合同订立时所依据的客观情况发生重大变化,致使劳动合同无法履行,经用人单位与劳动者协商,未能就变更劳动合同内容达成协议的。并且,符合第四十六条规定情形的,用人单位应当向劳动者支付经济补偿。经济补偿按劳动者在本单位工作的年限,每满一年支付一个月工资的标准向劳动者支付。六个月以上不满一年的,按一年计算;不满六个月的,向劳动者支付半个月工资的经济补偿。 从法律程序上看,主动辞职时,劳动者需要按照法律规定和公司规章制度,提前一定时间以书面形式通知用人单位。而用人单位辞退劳动者,则需要有合法的理由和遵循严格的程序。如果用人单位违法解除劳动合同,劳动者有权要求继续履行劳动合同,或者要求用人单位依照《劳动合同法》第八十七条规定支付赔偿金,赔偿金是经济补偿标准的二倍。 在职业声誉方面,主动辞职一般不会给劳动者带来负面评价,反而可能被视为有规划、有追求的表现。而被辞退可能会引起潜在雇主的疑虑,尤其是因为劳动者自身过错导致的辞退。但如果是因为公司经营问题等客观原因被辞退,劳动者可以通过提供相关证明来消除潜在雇主的顾虑。 主动辞职和被辞退在法律规定、经济补偿、程序以及职业影响等方面都存在显著区别。劳动者和用人单位都应当了解这些区别,在处理劳动关系时遵循法律规定,以保障自身的合法权益。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