民事诉讼中的再审和二审有什么区别?


在民事诉讼里,再审和二审是两个不同的程序,它们之间存在着多方面的区别。下面将从多个角度为你详细介绍。 首先是程序的启动主体不同。二审程序的启动主要是基于当事人的上诉权。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的规定,当事人不服地方人民法院第一审判决的,有权在判决书送达之日起十五日内向上一级人民法院提起上诉;不服地方人民法院第一审裁定的,有权在裁定书送达之日起十日内向上一级人民法院提起上诉。也就是说,只要当事人在法定的上诉期内提出上诉,二审程序通常就会启动。而再审程序的启动主体较为多元,它可以由当事人申请启动,也可以由法院依职权决定再审,还可以由检察院抗诉启动。比如,当当事人认为已经发生法律效力的判决、裁定有错误,或者调解书损害国家利益、社会公共利益时,可以向法院申请再审;各级人民法院院长对本院已经发生法律效力的判决、裁定、调解书,发现确有错误,认为需要再审的,应当提交审判委员会讨论决定;最高人民法院对地方各级人民法院已经发生法律效力的判决、裁定、调解书,上级人民法院对下级人民法院已经发生法律效力的判决、裁定、调解书,发现确有错误的,有权提审或者指令下级人民法院再审;最高人民检察院对各级人民法院已经发生法律效力的判决、裁定,上级人民检察院对下级人民法院已经发生法律效力的判决、裁定,发现有法定情形之一的,或者发现调解书损害国家利益、社会公共利益的,应当提出抗诉。 其次是审理的对象不同。二审审理的对象是尚未生效的一审判决、裁定。当事人对一审法院作出的判决、裁定不服,通过上诉启动二审程序,二审法院会对一审的判决、裁定进行全面审查,以确定其是否正确。而再审审理的对象是已经发生法律效力的判决、裁定、调解书。这意味着再审是对已经生效的裁判进行再次审查,通常是在发现原裁判存在错误或者有新的证据等特定情况下才会启动。 再者是审理的理由不同。二审只要当事人不服一审判决、裁定,在法定上诉期内依法提起上诉,无论其上诉理由是否充分,二审法院都应当受理。而再审的启动需要有法定的事由。根据《民事诉讼法》规定,当事人申请再审,应当有新的证据,足以推翻原判决、裁定的;原判决、裁定认定的基本事实缺乏证据证明的;原判决、裁定认定事实的主要证据是伪造的;原判决、裁定认定事实的主要证据未经质证的;对审理案件需要的主要证据,当事人因客观原因不能自行收集,书面申请人民法院调查收集,人民法院未调查收集的;原判决、裁定适用法律确有错误的;审判组织的组成不合法或者依法应当回避的审判人员没有回避的;无诉讼行为能力人未经法定代理人代为诉讼或者应当参加诉讼的当事人,因不能归责于本人或者其诉讼代理人的事由,未参加诉讼的;违反法律规定,剥夺当事人辩论权利的;未经传票传唤,缺席判决的;原判决、裁定遗漏或者超出诉讼请求的;据以作出原判决、裁定的法律文书被撤销或者变更的;审判人员审理该案件时有贪污受贿,徇私舞弊,枉法裁判行为的等情形之一。 另外,审理的程序也有所不同。二审程序中,如果是对判决上诉的案件,应当在第二审立案之日起三个月内审结。有特殊情况需要延长的,由本院院长批准。对裁定的上诉案件,应当在第二审立案之日起三十日内作出终审裁定。二审法院可以根据案件情况选择开庭审理或者不开庭审理。而再审程序,如果发生法律效力的判决、裁定是由第一审法院作出的,按照第一审程序审理,所作的判决、裁定,当事人可以上诉;如果发生法律效力的判决、裁定是由第二审法院作出的,或者上级人民法院按照审判监督程序提审的,按照第二审程序审理,所作的判决、裁定,是发生法律效力的判决、裁定。再审程序一般需要开庭审理,以确保对案件进行全面、深入的审查。 最后是裁判的效力不同。二审判决、裁定是终审的判决、裁定,一经作出即发生法律效力,当事人不能再上诉。而再审裁判的效力则要根据再审适用的程序来确定。如果按照第一审程序审理再审案件,所作的判决、裁定,当事人可以上诉;如果按照第二审程序审理再审案件,所作的判决、裁定,是发生法律效力的判决、裁定。 综上所述,民事诉讼中的再审和二审在启动主体、审理对象、审理理由、审理程序和裁判效力等方面都存在明显的区别。了解这些区别,有助于当事人在诉讼过程中正确行使自己的权利,维护自己的合法权益。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