question-icon 示范文本与格式条款有什么区别?

我在和别人签合同的时候,看到合同里既有示范文本部分,又有格式条款。我不太清楚这两者到底有啥区别,担心自己的权益会受到影响,想了解一下它们在法律上的不同之处,好让自己心里有底。
展开 view-more
  • #合同条款
answer-icon 共1位律师解答

在深入探讨示范文本与格式条款的区别之前,我们先来分别了解一下它们的概念。 示范文本通常是由有关部门、行业组织等根据长期实践,结合相关法律法规和交易习惯制定的具有示范作用的合同文本。它的目的是为了规范交易行为,提高交易效率,平衡当事人之间的利益。例如,建设部和国家工商行政管理总局联合制定的《建设工程施工合同(示范文本)》,为建设工程领域的合同签订提供了一个标准的模板。 格式条款则是当事人为了重复使用而预先拟定,并在订立合同时未与对方协商的条款。比如,我们在购买保险、电信服务等合同时,合同中大多是保险公司、电信运营商预先拟定好的条款,我们通常只能选择接受或不接受,而难以对条款内容进行修改。 接下来,我们从几个方面来详细分析它们的区别。 从制定主体和目的来看,示范文本一般是由政府部门、行业协会等中立机构制定,其目的是为了引导当事人公平、合理地订立合同,促进市场交易的规范化和标准化。而格式条款是由一方当事人自行制定,主要是为了提高交易效率,降低交易成本,但可能存在为了自身利益而忽视对方权益的情况。 在内容特点上,示范文本的内容较为全面、公平,充分考虑了合同双方的权利和义务,力求平衡双方的利益。它通常会提供多种选择和提示,让当事人根据实际情况进行协商和确定。格式条款则往往更侧重于保护制定方的利益,条款内容可能对对方当事人不利。而且格式条款一般具有固定性和不可协商性,对方当事人只能被动接受。 在法律规制方面,对于示范文本,法律主要是鼓励和引导当事人使用,但并不强制要求。而对于格式条款,法律有严格的规制。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第四百九十六条规定,提供格式条款的一方应当遵循公平原则确定当事人之间的权利和义务,并采取合理的方式提示对方注意免除或者减轻其责任等与对方有重大利害关系的条款,按照对方的要求,对该条款予以说明。提供格式条款的一方未履行提示或者说明义务,致使对方没有注意或者理解与其有重大利害关系的条款的,对方可以主张该条款不成为合同的内容。此外,《民法典》第四百九十七条还规定了格式条款无效的情形,如具有本法第一编第六章第三节和本法第五百零六条规定的无效情形,提供格式条款一方不合理地免除或者减轻其责任、加重对方责任、限制对方主要权利,提供格式条款一方排除对方主要权利。 在解释规则上,当对示范文本的条款理解发生争议时,通常按照合同解释的一般原则进行解释,即根据合同的目的、交易习惯、诚实信用原则等进行综合判断。而对于格式条款的解释,《民法典》第四百九十八条规定,对格式条款的理解发生争议的,应当按照通常理解予以解释。对格式条款有两种以上解释的,应当作出不利于提供格式条款一方的解释。格式条款和非格式条款不一致的,应当采用非格式条款。 综上所述,示范文本和格式条款在制定主体、目的、内容特点、法律规制和解释规则等方面都存在明显的区别。在签订合同时,我们要仔细区分这两者,充分了解自己的权利和义务,以保护自己的合法权益。

avatar
法律公园专业律师
平台专业律师
去咨询
去咨询
suggest-qr
mobile-suggestion
qr why
mobile-cta-laywer cta-laywer
免费法律咨询 3423名律师在线 3分钟快速回复
立即联系立即拨打立即联系