question-icon 担保物权与债的担保有什么区别?

我在处理一些经济事务时涉及到担保相关内容,不太清楚担保物权和债的担保到底有啥不一样。想知道它们在概念、范围、实现方式等方面都有什么区别,希望得到专业解答,好让我能在实际情况中正确运用。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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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 #担保区别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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担保物权与债的担保在法律领域中都是保障债权实现的重要方式,但二者存在诸多区别。 首先,从概念上看,担保物权是指为确保债权的实现而设定的,以直接取得或者支配特定财产的交换价值为内容的权利。简单来说,就是债权人对债务人或第三人提供的特定财产,在债务人不履行债务时,有优先受偿的权利。比如,甲向乙借款,用自己的汽车作为抵押,乙就享有对该汽车的担保物权。而债的担保是指法律为保证特定债权人利益的实现而特别规定的以第三人的信用或者以特定财产保障债务人履行义务、债权人实现权利的制度。它的范围更广,包括人的担保、物的担保和金钱担保等多种形式。 从范围上,担保物权是债的担保的一种具体形式,属于物的担保范畴。债的担保除了担保物权这种物的担保外,还包括保证这种人的担保方式。保证是指保证人和债权人约定,当债务人不履行债务时,保证人按照约定履行债务或者承担责任的行为。例如,甲向乙借款,丙作为保证人,当甲不能还钱时,乙可以要求丙承担还款责任。此外,定金也是债的担保方式之一,它是指合同当事人为了确保合同的履行,依据法律规定或者当事人双方的约定,由当事人一方在合同订立时或者订立后履行前,按照合同标的额的一定比例,预先给付对方当事人的金钱或其替代物。 在实现方式上,担保物权的实现通常是通过对担保财产进行折价、拍卖、变卖等方式,以所得价款优先受偿。比如上述汽车抵押的例子,若甲到期不还钱,乙可以与甲协商将汽车折价抵偿债务,或者申请法院拍卖、变卖汽车,用所得款项偿还自己的债权。而债的担保中,人的担保(保证)实现方式是要求保证人承担保证责任;定金担保则是当给付定金的一方不履行约定的债务的,无权要求返还定金;收受定金的一方不履行约定的债务的,应当双倍返还定金。 从法律依据来看,《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物权编对担保物权作出了详细规定,其中第四百一十条规定,债务人不履行到期债务或者发生当事人约定的实现抵押权的情形,抵押权人可以与抵押人协议以抵押财产折价或者以拍卖、变卖该抵押财产所得的价款优先受偿。协议损害其他债权人利益的,其他债权人可以请求人民法院撤销该协议。抵押权人与抵押人未就抵押权实现方式达成协议的,抵押权人可以请求人民法院拍卖、变卖抵押财产。抵押财产折价或者变卖的,应当参照市场价格。而关于债的担保的规定分散在民法典合同编等相关部分,如第六百八十一条规定,保证合同是为保障债权的实现,保证人和债权人约定,当债务人不履行到期债务或者发生当事人约定的情形时,保证人履行债务或者承担责任的合同。 综上所述,担保物权和债的担保在概念、范围、实现方式等方面存在明显区别,了解这些区别有助于在实际经济活动中正确运用担保手段,保障自身合法权益。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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