国际多式联运的法院管辖是怎样规定的?
我涉及到一起国际多式联运的纠纷,不知道该向哪个法院起诉。这种运输涉及多种运输方式,又跨越不同国家和地区,我完全搞不清该由哪个法院来管这个事儿。想了解一下国际多式联运在法院管辖方面有什么规定,该怎么确定管辖法院。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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国际多式联运是指按照多式联运合同,以至少两种不同的运输方式,由多式联运经营人将货物从一国境内接管货物的地点运至另一国境内指定交付货物的地点的运输形式。 在国际多式联运的法院管辖方面,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相关规定。因合同纠纷提起的诉讼,由被告住所地或者合同履行地人民法院管辖。对于国际多式联运合同,被告住所地比较容易理解,就是被告所在的地方。而合同履行地的确定相对复杂一些。 如果是在国际多式联运中,运输始发地、运输目的地等都可能被认定为合同履行地。运输始发地就是货物开始运输的地点,运输目的地则是货物最终要到达的地点。 此外,当事人还可以通过书面协议选择与争议有实际联系的地点的人民法院管辖,比如可以选择货物起运地、货物到达地、多式联运经营人住所地等。但这种选择不得违反本法对级别管辖和专属管辖的规定。 同时,对于一些特殊情况,如果纠纷涉及到专属管辖的情形,比如涉及到港口作业中发生的纠纷,则由港口所在地人民法院管辖。如果是因船舶碰撞或者其他海事损害事故请求损害赔偿提起的诉讼,由碰撞发生地、碰撞船舶最先到达地、加害船舶被扣留地或者被告住所地人民法院管辖。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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