多式联运经营人和区段承运人如何承担责任?
我参与了一个涉及多式联运的业务,货物在运输过程中出现了损坏。现在不清楚是多式联运经营人负责赔偿,还是区段承运人负责赔偿。想了解下在法律上,多式联运经营人和区段承运人对于货物损坏这类情况,是怎么承担责任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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在多式联运中,多式联运经营人和区段承运人的责任承担是有明确法律规定的。 多式联运经营人,通俗来讲,就是和托运人签订多式联运合同的那个人或企业,他要对全程运输负责。不管货物在哪个运输区段出了问题,托运人都可以找多式联运经营人索赔。这就好比你找了一个包工头来负责装修房子,整个装修过程出了任何问题,你都可以先找这个包工头。 而区段承运人,是实际负责某一个运输区段的人或企业。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第八百三十八条规定,多式联运经营人负责履行或者组织履行多式联运合同,对全程运输享有承运人的权利,承担承运人的义务。第八百三十九条规定,多式联运经营人可以与参加多式联运的各区段承运人就多式联运合同的各区段运输约定相互之间的责任;但是,该约定不影响多式联运经营人对全程运输承担的义务。也就是说,多式联运经营人在承担责任后,如果是因为某一区段承运人的过错导致的货物损失,多式联运经营人可以按照他们之间的约定,向区段承运人进行追偿。 举个例子,假如货物在铁路运输区段损坏了,托运人先找多式联运经营人要求赔偿,多式联运经营人赔偿后,如果他和铁路区段承运人有约定责任划分,就可以按照约定找铁路区段承运人追偿。所以,对于托运人来说,先找多式联运经营人解决问题是比较直接的途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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