多式联运经营人对货物承担的责任期间是怎样的?
我和一家多式联运经营人签了合同运输货物,我想知道从什么时候开始到什么时候结束,经营人要对我的货物负责。我不清楚这个责任期间的具体界定,担心货物在运输过程中出问题时责任划分不明确,所以想了解一下多式联运经营人对货物承担责任的具体时间段。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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多式联运经营人对货物承担的责任期间是一个非常关键的法律概念,它明确了在货物运输过程中,经营人在哪些时间段内需要对货物的状况负责。 从法律角度来讲,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第八百三十八条规定,多式联运经营人负责履行或者组织履行多式联运合同,对全程运输享有承运人的权利,承担承运人的义务。同时,第八百三十九条规定,多式联运经营人可以与参加多式联运的各区段承运人就多式联运合同的各区段运输约定相互之间的责任;但是,该约定不影响多式联运经营人对全程运输承担的义务。这意味着多式联运经营人对货物承担责任的期间是从接收货物时起至交付货物时止。 在实际操作中,“接收货物时”通常指的是经营人从托运人手中接过货物,开始对货物进行掌控的那个时间点。这个时间点可以通过双方的交接文件、签收记录等来确定。而“交付货物时”则是指经营人将货物交给收货人,收货人完成签收的时刻。在这个责任期间内,多式联运经营人就像货物的“守护者”,要保证货物的安全和完整。如果货物在这个时间段内出现损坏、灭失等情况,除非经营人能够证明是因不可抗力、货物本身的自然性质或者合理损耗以及托运人、收货人的过错造成的,否则经营人就需要承担赔偿责任。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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