question-icon 性骚扰和强奸未遂有什么区别?

我不太清楚性骚扰和强奸未遂这两者之间到底有啥不同。之前遇到过一些不恰当的肢体接触情况,也看到过关于强奸未遂的新闻,就很疑惑这两种行为在法律上到底是怎么界定的,它们的区别到底在哪里,想了解一下具体的情况。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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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 #性犯罪区别
answer-icon 共1位律师解答

性骚扰和强奸未遂在法律上是有明显区别的。 首先来看看性骚扰,它是指以带性暗示的言语或动作针对被骚扰对象,强迫对方配合,使对方感到不悦的行为。这种行为的目的通常是通过一些不适当的、与性相关的言语、动作等来侵犯他人的性权利和人格尊严,但并没有发生实质性的性行为。在我国,《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第一千零一十条规定,违背他人意愿,以言语、文字、图像、肢体行为等方式对他人实施性骚扰的,受害人有权依法请求行为人承担民事责任。机关、企业、学校等单位应当采取合理的预防、受理投诉、调查处置等措施,防止和制止利用职权、从属关系等实施性骚扰。此外,《中华人民共和国治安管理处罚法》第四十四条也规定,猥亵他人的,或者在公共场所故意裸露身体,情节恶劣的,处五日以上十日以下拘留;猥亵智力残疾人、精神病人、不满十四周岁的人或者有其他严重情节的,处十日以上十五日以下拘留。 而强奸未遂是指行为人基于强行奸淫的目的,已经着手实施强奸行为,但由于行为人意志以外的原因而未得逞的犯罪形态。这里的“着手实施”通常是指行为人已经开始实施暴力、胁迫或者其他手段,意图与被害人发生性关系。虽然最终没有成功,但它和性骚扰不同,其主观上有明确的与被害人发生性关系的故意,并且已经开始付诸行动。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二百三十六条规定,以暴力、胁迫或者其他手段强奸妇女的,处三年以上十年以下有期徒刑。对于未遂犯,可以比照既遂犯从轻或者减轻处罚。 简单来说,性骚扰侧重于不适当的、带有性暗示的侵犯他人尊严的行为,更多的是一种侵犯他人人格权利的行为;而强奸未遂则是一种严重的刑事犯罪行为,它有明确的性侵犯意图并且已经开始实施行为,只是因为外部原因没有达成最终的强奸结果。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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