question-icon 股东代表诉讼与股东直接诉讼有什么区别?

我是一家公司的小股东,最近公司经营上出了些状况,我感觉自己的权益受到了损害。我听说有股东代表诉讼和股东直接诉讼这两种方式可以维护权益,但不太清楚它们的区别。我想知道在什么情况下该选择哪种诉讼方式,这两种诉讼具体有什么不同呢?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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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 #股东诉讼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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股东代表诉讼和股东直接诉讼是股东在维护自身权益和公司权益时可采用的两种不同法律途径。下面为你详细解释它们的区别。 首先来看股东代表诉讼。股东代表诉讼是指当公司的合法权益受到不法侵害而公司却怠于起诉时,公司的股东即以自己的名义起诉,所获赔偿归于公司的一种诉讼制度。简单来说,就是公司权益受损,但公司不管,股东就可以替公司去打官司,打赢了赔偿是给公司的。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公司法》第一百五十一条规定,董事、高级管理人员有本法第一百四十九条规定的情形的,有限责任公司的股东、股份有限公司连续一百八十日以上单独或者合计持有公司百分之一以上股份的股东,可以书面请求监事会或者不设监事会的有限责任公司的监事向人民法院提起诉讼;监事有本法第一百四十九条规定的情形的,前述股东可以书面请求董事会或者不设董事会的有限责任公司的执行董事向人民法院提起诉讼。监事会、不设监事会的有限责任公司的监事,或者董事会、执行董事收到前款规定的股东书面请求后拒绝提起诉讼,或者自收到请求之日起三十日内未提起诉讼,或者情况紧急、不立即提起诉讼将会使公司利益受到难以弥补的损害的,前款规定的股东有权为了公司的利益以自己的名义直接向人民法院提起诉讼。 再说说股东直接诉讼。股东直接诉讼是指股东为了自己的利益而基于股份所有人地位向其他侵犯自己利益的人提起的诉讼。也就是股东自己的权益受到侵害了,股东以自己的名义去起诉,赔偿也是归股东自己。《公司法》中多处体现了股东直接诉讼的规定,比如在第三十三条规定,股东有权查阅、复制公司章程、股东会会议记录、董事会会议决议、监事会会议决议和财务会计报告。股东可以要求查阅公司会计账簿。股东要求查阅公司会计账簿的,应当向公司提出书面请求,说明目的。公司有合理根据认为股东查阅会计账簿有不正当目的,可能损害公司合法利益的,可以拒绝提供查阅,并应当自股东提出书面请求之日起十五日内书面答复股东并说明理由。公司拒绝提供查阅的,股东可以请求人民法院要求公司提供查阅。 在适用范围上,股东代表诉讼主要是针对公司董事、监事、高级管理人员执行公司职务时违反法律、行政法规或者公司章程的规定,给公司造成损失的行为;而股东直接诉讼则是针对股东个人权益受到侵害的情况,如股东的知情权、利润分配请求权等受到侵害。 在诉讼结果归属方面,股东代表诉讼的胜诉利益归属于公司,股东不能直接获得赔偿;而股东直接诉讼胜诉后,赔偿直接归股东个人。 在诉讼主体上,股东代表诉讼中股东是以公司的名义进行诉讼,而股东直接诉讼中股东是以自己的名义进行诉讼。 总之,股东在面临权益受损的情况时,需要根据具体情况判断是自身权益还是公司权益受到侵害,从而选择合适的诉讼方式来维护权益。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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