双指和双规有什么区别?
我想了解下双指和双规这两个概念,感觉它们有点相似,但又不太清楚具体差异。在一些新闻里看到过相关表述,想知道在法律层面它们的定义、适用范围、执行程序等方面到底有什么不同,希望能得到详细解答。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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双指和双规在我国的纪检监察领域是两个不同的概念,它们存在着多方面的区别。 首先,从定义和适用对象来看,“双规”是中共纪检(纪律检查)机关和政府行政监察机关所采取的一种特殊调查手段。它要求有关人员在规定的时间、地点就案件所涉及的问题作出说明,主要针对的是党员干部。而“双指”依据的是《中华人民共和国监察法》,该法第二十二条规定,被调查人涉嫌贪污贿赂、失职渎职等严重职务违法或者职务犯罪,监察机关已经掌握其部分违法犯罪事实及证据,仍有重要问题需要进一步调查,并有涉及案情重大、复杂等情形的,经监察机关依法审批,可以将其留置在特定场所。这里的“特定场所”类似于“规定的时间、地点”,“双指”主要适用于所有行使公权力的公职人员,范围比双规更广。 其次,在执行主体上,双规由党的纪律检查机关执行,是党内的一种调查措施。而双指的执行主体是监察机关,监察机关代表国家行使监察权力,对公职人员进行监督调查。 再者,从法律依据角度,双规主要依据的是党内的纪律规定和相关文件。而双指有明确的国家法律《中华人民共和国监察法》作为支撑,具有更强的法律效力和规范性。 另外,在程序方面,双规的程序主要按照党内的纪律审查程序进行,有一套党内的审批和操作流程。双指的程序则严格按照《监察法》规定的程序执行,比如留置需要经过严格的审批,并且对留置的期限、被留置人员的权利保障等都有明确的法律规定。 双指和双规虽然在形式上有一定相似性,但在适用对象、执行主体、法律依据和程序等方面存在明显区别。它们都是为了保障公权力的正确行使,打击违法违纪行为而存在的重要手段。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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