question-icon 离婚诉讼代理中特殊代理和一般代理有区别吗?

我打算起诉离婚,想找律师代理,但听说离婚诉讼代理分特殊代理和一般代理。我不太清楚这两者到底有没有区别,区别在哪里。我希望了解清楚后,能选择更适合自己情况的代理方式,所以想问问这两种代理是不是有区别。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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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 #离婚代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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在离婚诉讼代理里,特殊代理和一般代理存在明显区别。 一般代理,也叫做一般授权代理,指的是代理人只能代理被代理人进行一些程序性的诉讼行为。像是进行辩论、申请回避、提供证据等。代理人没有权利对实体权利进行处分,也就是说,涉及到是否同意离婚、财产如何分割、子女抚养权归属等重要问题,都需要由被代理人自己做出决定。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的规定,委托他人代为诉讼,必须向人民法院提交由委托人签名或者盖章的授权委托书。授权委托书仅写“全权代理”而无具体授权的,诉讼代理人无权代为承认、放弃、变更诉讼请求,进行和解,提起反诉或者上诉。这其实就是对一般代理权限的一种规范。 特殊代理,也被叫做特别授权代理。在这种代理模式下,代理人除了可以进行一般的程序性诉讼行为之外,还获得了被代理人明确授予的处分实体权利的权限。例如,代理人可以在被代理人的授权范围内,代为承认、放弃、变更诉讼请求,进行和解,提起反诉或者上诉等。不过,即便有特殊代理,离婚案件中,本人除不能表达意思的以外,仍应出庭;确因特殊情况无法出庭的,必须向人民法院提交书面意见。这是因为离婚案件涉及到身份关系,具有很强的人身属性,所以法律对当事人出庭有特别要求。 综上所述,离婚诉讼中的特殊代理和一般代理的主要区别就在于代理人是否有权处分被代理人的实体权利。当事人在选择代理方式时,要根据自身的实际情况和需求,谨慎确定授权范围。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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