强奸仅有目的但仍未有实际行为,该如何定性?


在法律上,判断一个人仅有强奸目的但尚未有实际行为该如何定性,需要根据不同的具体情形来分析。 首先,我们要明确犯罪预备这个概念。犯罪预备是指为了犯罪,准备工具、制造条件的行为。就强奸犯罪而言,如果行为人只是单纯地有强奸的想法,仅仅停留在内心活动层面,没有任何实际的外在行为,那么在法律上通常不会将其认定为犯罪。因为我国刑法不惩罚单纯的思想犯,思想本身并不会对社会秩序和他人权益造成实际的侵害。 然而,如果行为人已经开始为实施强奸犯罪进行了一些准备活动,比如准备作案工具(像准备绳索用于捆绑被害人、准备药物用于迷晕被害人等),或者事先去勘察犯罪地点(了解被害人的居住环境、活动路线等),又或者是跟踪被害人等,这些行为就属于为实施强奸犯罪制造条件,符合犯罪预备的特征。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二十二条规定:“为了犯罪,准备工具、制造条件的,是犯罪预备。对于预备犯,可以比照既遂犯从轻、减轻处罚或者免除处罚。”也就是说,对于强奸犯罪预备的行为人,虽然其还没有实际实施强奸行为,但仍然要承担一定的刑事责任,不过在量刑时会考虑其处于预备阶段这一情节,相对既遂犯会从轻、减轻处罚或者免除处罚。 另外,还有一种情况是犯罪中止。如果行为人在有了强奸目的并且已经开始实施预备行为,但在实际着手实施强奸行为之前,自动放弃了犯罪意图,停止了进一步的行为,这种情况就构成犯罪中止。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二十四条规定:“在犯罪过程中,自动放弃犯罪或者自动有效地防止犯罪结果发生的,是犯罪中止。对于中止犯,没有造成损害的,应当免除处罚;造成损害的,应当减轻处罚。”例如,行为人在跟踪被害人的过程中,良心发现,主动放弃了强奸的念头并停止跟踪,没有对被害人造成实际损害,那么按照法律规定应当免除处罚。如果在准备过程中对被害人造成了一些轻微的损害,如在跟踪时不小心碰撞到被害人导致其擦伤,那么在量刑时应当减轻处罚。 综上所述,仅有强奸目的但未实施实际行为的定性需要综合考虑行为人的具体行为表现以及是否存在自动放弃犯罪等因素,不同的情形会依据不同的法律规定进行处理。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