question-icon 逃税罪和偷税罪两者有什么区别?

我想了解逃税罪和偷税罪的区别。我不太清楚这两个罪名是不是一回事,在实际法律判定和量刑上有啥不一样,希望能得到专业解答,好让我明白它们之间具体的差异。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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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 #逃税罪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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逃税罪和偷税罪实际上是同一类行为在不同法律时期的不同表述。在2009年《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修正案(七)》颁布之前,法律中使用的是“偷税罪”这一概念。而在此之后,“偷税罪”被“逃税罪”所取代。 我们先来了解一下原来的“偷税罪”。简单来说,偷税是指纳税人故意违反税收法规,采用欺骗、隐瞒等方式逃避纳税的违法行为。比如,纳税人伪造、变造、隐匿、擅自销毁账簿、记账凭证,或者在账簿上多列支出或者不列、少列收入等行为都属于偷税。1997年《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二百零一条规定,纳税人采取伪造、变造、隐匿、擅自销毁帐簿、记帐凭证,在帐簿上多列支出或者不列、少列收入,经税务机关通知申报而拒不申报或者进行虚假的纳税申报的手段,不缴或者少缴应纳税款,偷税数额占应纳税额的百分之十以上不满百分之三十并且偷税数额在一万元以上不满十万元的,或者因偷税被税务机关给予二次行政处罚又偷税的,处三年以下有期徒刑或者拘役,并处偷税数额一倍以上五倍以下罚金;偷税数额占应纳税额的百分之三十以上并且偷税数额在十万元以上的,处三年以上七年以下有期徒刑,并处偷税数额一倍以上五倍以下罚金。 而“逃税罪”是对“偷税罪”的进一步完善。根据2009年《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修正案(七)》对《刑法》第二百零一条的修改,纳税人采取欺骗、隐瞒手段进行虚假纳税申报或者不申报,逃避缴纳税款数额较大并且占应纳税额百分之十以上的,处三年以下有期徒刑或者拘役,并处罚金;数额巨大并且占应纳税额百分之三十以上的,处三年以上七年以下有期徒刑,并处罚金。与“偷税罪”相比,“逃税罪”更注重行为的实质,即逃避缴纳税款,同时还增加了初犯补税免罪的规定。也就是说,经税务机关依法下达追缴通知后,补缴应纳税款,缴纳滞纳金,已受行政处罚的,不予追究刑事责任;但是,五年内因逃避缴纳税款受过刑事处罚或者被税务机关给予二次以上行政处罚的除外。 总的来说,从“偷税罪”到“逃税罪”的转变,体现了法律更加人性化和注重实质的特点,也给予了纳税人一定的补救机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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