偷税罪改为逃税罪是在什么时候?
我之前一直听说偷税罪,最近看新闻又提到逃税罪,不太清楚这是怎么回事。想问下从法律层面,偷税罪是什么时候改成逃税罪的,改了之后两者有啥不一样呢?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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在我国法律发展进程中,偷税罪改为逃税罪这一重要变革发生在2009年。2009年2月28日,第十一届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第七次会议通过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修正案(七)》,其中第三条对原《刑法》第二百零一条偷税罪进行了修改,正式将罪名变更为逃税罪。 在此之前,根据旧有的法律规定,偷税罪强调纳税人采取伪造、变造、隐匿、擅自销毁帐簿、记帐凭证,在帐簿上多列支出或者不列、少列收入,经税务机关通知申报而拒不申报或者进行虚假的纳税申报的手段,不缴或者少缴应纳税款的行为。而逃税罪的立法更加科学和合理,它采用了概括性的表述方式,规定纳税人采取欺骗、隐瞒手段进行虚假纳税申报或者不申报,逃避缴纳税款数额较大并且占应纳税额百分之十以上的行为构成犯罪。 《刑法修正案(七)》对这一罪名的修改,是顺应时代发展和税收征管实践的需要。它更加强调了行为的本质特征,即逃避缴纳税款,而不再局限于原有的具体行为方式列举,使得法律条文更具适应性和前瞻性。同时,在一定程度上体现了宽严相济的刑事政策,给了初犯且满足一定条件的纳税人改过自新的机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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