职务侵权行为该如何认定?


职务侵权行为是指职务行为的实施侵害了第三人的合法权益,对第三人构成侵权的职务行为。它是特殊侵权行为的一种,这类侵权行为的特点是责任主体与行为主体相分离,承担责任的人不是直接实施侵权行为的人,而是为他人的行为负责的替代责任。 认定某一具体侵权行为是否为职务侵权,主要从以下两方面判断: 首先,行为主体是否为法人或其他组织的工作人员。也就是说,实施侵权行为的人得是某个单位、组织里的员工、法定代表人或者负责人等。比如公司的员工、学校的老师等在其工作范围内做出侵权行为才可能构成职务侵权。 其次,侵权行为是否发生在执行职务时。判断这一点通常有以下几个考量因素: 1. 时间因素:侵权行为人是否在工作时间内实施侵权行为。一般来说,在工作时间实施侵权行为,被认定为职务侵权的可能性较大,但这不是绝对的,有些情况下即使在非工作时间,若与执行职务有紧密联系,也可能被认定为职务侵权。 2. 工具因素:实施侵权行为所借助的工具是否为了完成职务由单位提供的。比如员工使用单位配备的车辆执行工作任务时发生侵权行为,就可能与职务有关;但如果是自己私人的工具,且与职务没有直接关联,则可能不属于职务侵权。 3. 主观意图:行为人的主观意图也很关键。如果是为了完成工作任务或者与工作相关的目的,即使方式不当造成侵权,也可能构成职务侵权;但要是纯粹是个人恶意、为了个人私利而实施侵权,就可能不被认定为职务侵权。 当上述两个大条件(行为主体是法人或其他组织工作人员且侵权行为发生在执行职务时)同时满足时,即可初步判定侵权行为为职务侵权,除非行为人或其所供职的法人或者其他组织能提供充分的证据证明侵权行为是个人行为,与相应的法人或者其他组织无关。 《民法典》第六十二条规定,法定代表人因执行职务造成他人损害的,由法人承担民事责任。法人承担民事责任后,依照法律或者法人章程的规定,可以向有过错的法定代表人追偿。第一千一百九十一条规定,用人单位的工作人员因执行工作任务造成他人损害的,由用人单位承担侵权责任。用人单位承担侵权责任后,可以向有故意或者重大过失的工作人员追偿。劳务派遣期间,被派遣的工作人员因执行工作任务造成他人损害的,由接受劳务派遣的用工单位承担侵权责任;劳务派遣单位有过错的,承担相应的责任。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