盗窃罪与挪用资金罪有什么区别?


盗窃罪和挪用资金罪是两种不同的犯罪行为,下面我们从多个方面来详细了解它们的区别。 首先,我们来了解一下这两个罪名的基本概念。盗窃罪是指以非法占有为目的,秘密窃取公私财物数额较大或者多次盗窃公私财物的行为。这里的“非法占有”就是说小偷想把别人的东西永远变成自己的。而挪用资金罪,是指公司、企业或者其他单位的工作人员,利用职务上的便利,挪用本单位资金归个人使用或者借贷给他人,数额较大、超过三个月未还的,或者虽未超过三个月,但数额较大、进行营利活动的,或者进行非法活动的行为。简单来讲,挪用资金的人并不是想把钱占为己有,只是暂时借用。 从犯罪主体上看,盗窃罪的主体是一般主体,只要是达到刑事责任年龄(通常是16周岁)、具有刑事责任能力的人都能构成。也就是说,不管你是什么身份,什么职业,只要实施了盗窃行为,就可能构成盗窃罪。而挪用资金罪的主体是特殊主体,只能是公司、企业或者其他单位的工作人员。比如在公司管钱的会计、有资金调动权力的经理等。 在犯罪对象方面,盗窃罪的对象是公私财物,范围很广,包括各种动产和不动产(部分不动产也可成为盗窃对象,如偷卖他人房屋)。像家里的金银首饰、手机、汽车,商场里的商品等,只要是有价值的财物都可能成为盗窃的目标。挪用资金罪的对象则只能是本单位的资金。这里的资金一般指货币形态的财产,比如公司账户里的现金、备用金等。 犯罪的客观表现也有明显不同。盗窃罪表现为秘密窃取的行为,小偷通常是在被害人不知情的情况下,偷偷拿走财物。比如趁主人不在家,撬门进入房间偷东西,或者在公交车上扒窃乘客的钱包。而挪用资金罪表现为行为人利用职务上的便利,私自将本单位资金挪作他用。例如公司财务人员私自将公司的资金转到自己的账户用于炒股。 从主观故意来看,盗窃罪的行为人主观上是具有非法占有公私财物的目的,就是想把东西据为己有,不再归还。而挪用资金罪的行为人主观上只是暂时挪用资金,准备以后归还。 法律依据方面,《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二百六十四条规定,盗窃公私财物,数额较大的,或者多次盗窃、入户盗窃、携带凶器盗窃、扒窃的,处三年以下有期徒刑、拘役或者管制,并处或者单处罚金;数额巨大或者有其他严重情节的,处三年以上十年以下有期徒刑,并处罚金;数额特别巨大或者有其他特别严重情节的,处十年以上有期徒刑或者无期徒刑,并处罚金或者没收财产。《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二百七十二条规定,公司、企业或者其他单位的工作人员,利用职务上的便利,挪用本单位资金归个人使用或者借贷给他人,数额较大、超过三个月未还的,或者虽未超过三个月,但数额较大、进行营利活动的,或者进行非法活动的,处三年以下有期徒刑或者拘役;挪用本单位资金数额巨大的,或者数额较大不退还的,处三年以上十年以下有期徒刑。 总之,盗窃罪和挪用资金罪在主体、对象、行为方式、主观故意以及法律量刑等方面都存在明显区别。在实际生活中,准确区分这两种罪名,对于判断行为的性质和正确适用法律非常重要。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