追加第三人和追加被告有什么区别?


追加第三人和追加被告在法律上是两个不同的概念,它们在诉讼中的地位、与案件的利害关系以及承担的责任等方面都存在明显区别。 首先,从定义和诉讼地位来看。追加被告,指的是在诉讼过程中,法院把必须共同进行诉讼但却没有参加诉讼的当事人,追加到已经开始的诉讼中来,让其成为被告。被告在诉讼里是被指控实施了侵权行为或者需要承担民事责任的一方。而追加第三人,是指法院把与案件处理结果存在利害关系的人,追加到诉讼中。第三人分为有独立请求权的第三人和无独立请求权的第三人。有独立请求权的第三人对原、被告争议的诉讼标的有独立的请求权,其诉讼地位相当于原告;无独立请求权的第三人对当事人双方的诉讼标的没有独立请求权,但案件处理结果同他有法律上的利害关系。 其次,两者与案件的利害关系不同。被告通常是直接与原告发生争议的一方,其行为或者与原告之间的法律关系直接引发了纠纷。比如在买卖合同纠纷中,卖方起诉买方支付货款,买方就是被告,他与卖方之间存在直接的合同权利义务关系。而第三人与案件的利害关系相对复杂。有独立请求权的第三人是基于自己对诉讼标的的独立权利而参加诉讼,比如在遗产继承纠纷中,除了原告和被告之外,还有人认为自己对遗产也有继承权,他就可以作为有独立请求权的第三人参加诉讼。无独立请求权的第三人虽然对诉讼标的没有独立请求权,但案件的处理结果会影响到他的利益,例如在一个建筑工程合同纠纷中,发包方起诉承包方工程质量问题,而材料供应商可能会因为案件结果影响到自己与承包方之间的货款结算,此时材料供应商可以作为无独立请求权的第三人参加诉讼。 最后,两者承担的责任也有差异。被告如果败诉,通常需要直接承担对原告的民事责任,如赔偿损失、履行合同义务等。而第三人承担责任的情况比较多样化。有独立请求权的第三人在自己的诉讼请求得到支持时,可能获得相应的权益;无独立请求权的第三人只有在被判决承担民事责任时才需要承担责任,并且这种责任往往是基于其与一方当事人之间的法律关系。 法律依据方面,《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五十九条规定:对当事人双方的诉讼标的,第三人认为有独立请求权的,有权提起诉讼。对当事人双方的诉讼标的,第三人虽然没有独立请求权,但案件处理结果同他有法律上的利害关系的,可以申请参加诉讼,或者由人民法院通知他参加诉讼。人民法院判决承担民事责任的第三人,有当事人的诉讼权利义务。第一百三十五条规定:必须共同进行诉讼的当事人没有参加诉讼的,人民法院应当通知其参加诉讼。这些法律条文为追加第三人和追加被告提供了明确的法律依据。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