question-icon 第三人撤销之诉与案外人申请再审两者的区别是什么?

我在处理一起民事案件时,涉及到第三人撤销之诉和案外人申请再审这两种情况。我不太清楚它们之间到底有什么区别,比如在适用条件、程序、效果等方面。我想知道这两者具体的不同之处,以便我能更好地选择合适的法律途径来维护自己的权益。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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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 #第三人救济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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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三人撤销之诉和案外人申请再审都是为了保护案外人合法权益而设立的救济程序,但它们存在诸多区别。 首先,两者的法律概念不同。第三人撤销之诉是指未参加诉讼的第三人,有证据证明发生法律效力的判决、裁定、调解书的部分或者全部内容错误,损害其民事权益的,向作出该判决、裁定、调解书的人民法院提起诉讼,请求改变或者撤销原判决、裁定、调解书的制度。案外人申请再审则是指案外人对已经发生法律效力的判决、裁定、调解书,认为其侵害了自身合法权益,在一定条件下向法院申请对该案件进行重新审理。 从法律依据来看,第三人撤销之诉依据的是《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五十九条第三款规定:“前两款规定的第三人,因不能归责于本人的事由未参加诉讼,但有证据证明发生法律效力的判决、裁定、调解书的部分或者全部内容错误,损害其民事权益的,可以自知道或者应当知道其民事权益受到损害之日起六个月内,向作出该判决、裁定、调解书的人民法院提起诉讼。人民法院经审理,诉讼请求成立的,应当改变或者撤销原判决、裁定、调解书;诉讼请求不成立的,驳回诉讼请求。”而案外人申请再审的法律依据主要是《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的解释》第四百二十二条规定:“必须共同进行诉讼的当事人因不能归责于本人或者其诉讼代理人的事由未参加诉讼的,可以根据民事诉讼法第二百零六条规定,自知道或者应当知道之日起六个月内申请再审,但符合本解释第四百二十三条规定情形的除外。” 在适用主体上,第三人撤销之诉的主体是有独立请求权的第三人和无独立请求权的第三人。有独立请求权第三人对原诉当事人争议的诉讼标的有独立的请求权;无独立请求权第三人虽然对诉讼标的没有独立请求权,但案件处理结果同他有法律上的利害关系。案外人申请再审的主体则是对执行标的物有足以排除强制执行的权益的案外人。 在程序启动方面,第三人撤销之诉是第三人以起诉的方式启动,按照一审程序审理。而案外人申请再审则是通过申请再审的方式,按照审判监督程序处理,可能适用一审程序,也可能适用二审程序,取决于原生效裁判是一审还是二审作出的。 两者在时间限制上也有差异。第三人撤销之诉要求第三人自知道或者应当知道其民事权益受到损害之日起六个月内提起诉讼。案外人申请再审,一般应当在判决、裁定、调解书发生法律效力后六个月内提出;如果是在执行过程中对执行标的提出书面异议被驳回后申请再审的,应当自执行异议裁定送达之日起六个月内提出。 从审理范围来讲,第三人撤销之诉主要围绕第三人的诉讼请求,审查原生效裁判是否错误以及是否损害第三人权益。案外人申请再审则是对整个原案进行重新审理,全面审查原案的事实认定、法律适用等问题。 最后,在救济效果上,第三人撤销之诉如果胜诉,直接改变或者撤销原判决、裁定、调解书;案外人申请再审如果成功,可能会对原案进行改判,或者发回重审。 总之,第三人撤销之诉和案外人申请再审虽然都是为案外人提供的救济途径,但在多个方面存在明显区别。当事人需要根据自身实际情况,准确判断适用哪种程序,以更好地维护自己的合法权益。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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