审判监督程序与第二审程序的区别是什么?


审判监督程序和第二审程序是司法审判中的两个重要程序,它们存在诸多区别。下面我们从不同方面来详细分析。 启动主体不同。审判监督程序的启动主体较为特殊,一般是由最高人民法院、上级人民法院、各级人民法院院长以及审判委员会,或者是最高人民检察院、上级人民检察院来启动。比如最高人民法院发现地方各级人民法院的判决有错误,就可以启动审判监督程序。而第二审程序则是基于当事人的上诉权来启动的,只要当事人不服第一审未生效的判决、裁定,在法定的上诉期内提出上诉,第二审程序就会启动。 审理对象不同。审判监督程序审理的对象是已经发生法律效力的判决、裁定,这些判决、裁定可能已经执行完毕,也可能正在执行中。也就是说,即使案件已经有了最终结果,只要符合条件,仍然可以通过审判监督程序重新审理。而第二审程序审理的对象是第一审人民法院作出的尚未发生法律效力的判决、裁定。 审理理由不同。审判监督程序的启动需要有法定的理由,即已经生效的判决、裁定必须确有错误。这种错误可能是认定事实不清、适用法律错误、违反法定程序等。而第二审程序只要当事人不服第一审判决、裁定,在法定期间内提出上诉,无论其上诉理由是否充分,都能引起第二审程序。 审理法院不同。审判监督程序的审理法院既可以是原审人民法院,也可以是上级人民法院。比如原审法院发现自己的判决有问题,可以自行再审;上级法院也可以提审。而第二审程序的审理法院只能是第一审人民法院的上一级人民法院。 审理的期限不同。审判监督程序如果是按照第一审程序审理的,应当在作出提审、再审决定之日起三个月以内审结,需要延长期限的,不得超过六个月;如果是按照第二审程序审理的,应当在二个月以内审结。而第二审程序,对判决的上诉案件,应当在第二审立案之日起三个月内审结;对裁定的上诉案件,应当在第二审立案之日起三十日内作出终审裁定。 法律依据方面,《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审判监督程序和第二审程序等章节,以及《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中都有相关规定。这些规定为我们理解和区分这两个程序提供了明确的法律依据。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