question-icon 探望权与探视权有什么区别?

我离婚后孩子判给了对方,我想去看孩子,有人说这是探望权,有人说是探视权,我就想搞清楚这探望权和探视权到底有啥区别,在法律上它们是一回事吗?我行使这个权利有啥要注意的地方不?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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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 #探望权
  • #探视权
answer-icon 共1位律师解答

在法律领域,“探望权”和“探视权”本质上指的是同一权利,在我国现行法律规定中统一表述为“探望权”。下面我们来详细了解一下相关内容。 首先,探望权是指离婚后不直接抚养子女的父或母一方享有的与未成年子女探望、联系、会面、交往、短期共同生活的权利。这一权利是基于父母与子女之间的血缘关系和身份关系而产生的,是亲权的重要内容。 从法律依据来看,《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第一千零八十六条规定:“离婚后,不直接抚养子女的父或者母,有探望子女的权利,另一方有协助的义务。行使探望权利的方式、时间由当事人协议;协议不成的,由人民法院判决。父或者母探望子女,不利于子女身心健康的,由人民法院依法中止探望;中止的事由消失后,应当恢复探望。” 对于探望权的行使方式,一般包括看望式探望和逗留式探望。看望式探望是指不直接抚养子女的一方到对方家中或者指定的地点进行探望,这种方式时间较短,方式灵活,但不利于探望人与子女的深入交流。逗留式探望则是指在约定或判决确定的探望时间内,由探望人领走并按时送回被探望子女,这种方式可以让探望人与子女有较长时间的相处和交流,有利于增进彼此的感情。 在实际生活中,行使探望权可能会遇到各种问题。例如,直接抚养子女的一方可能会以各种理由拒绝另一方行使探望权,这显然是违反法律规定的。此时,不直接抚养子女的一方可以通过向法院起诉等方式来维护自己的探望权。同时,如果探望权的行使不利于子女的身心健康,如探望人有吸毒、暴力等不良行为,直接抚养子女的一方可以向法院申请中止探望权。当中止的事由消失后,探望权应当恢复。 总之,虽然“探视权”的表述在日常生活中也较为常见,但在法律层面我们应准确使用“探望权”这一概念。无论是父母双方还是相关人员,都应当了解并尊重这一权利,以保障子女的健康成长和父母与子女之间的亲情联系。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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