效力待定合同与无效合同的区别是什么?


在了解效力待定合同与无效合同的区别之前,我们需要先分别了解一下这两种合同的概念。效力待定合同是指合同虽然已经成立,但因其不完全符合有关生效要件的规定,其效力能否发生尚未确定,一般须经有权人表示承认才能生效。而无效合同则是指合同虽然已经成立,但因其严重欠缺有效要件,在法律上不按当事人之间的合意赋予其法律效力。 从合同的效力状态来看,效力待定合同的效力处于一种不确定状态,它既非有效,也非无效,而是处于悬而未决的状态。其最终的效力取决于有权人的追认或者拒绝追认。如果有权人追认,则合同自始有效;如果有权人拒绝追认,则合同自始无效。例如,限制民事行为能力人订立的合同,经法定代理人追认后,该合同有效,但纯获利益的合同或者与其年龄、智力、精神健康状况相适应而订立的合同,不必经法定代理人追认。相对人可以催告法定代理人在一个月内予以追认。法定代理人未作表示的,视为拒绝追认。合同被追认之前,善意相对人有撤销的权利。撤销应当以通知的方式作出。 无效合同则是自始无效、绝对无效。也就是说,合同一旦被认定为无效,就从合同成立时起就不具有法律约束力,以后也不能转化为有效合同。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第一百四十四条规定,无民事行为能力人实施的民事法律行为无效。第一百四十六条规定,行为人与相对人以虚假的意思表示实施的民事法律行为无效。以虚假的意思表示隐藏的民事法律行为的效力,依照有关法律规定处理。第一百五十三条规定,违反法律、行政法规的强制性规定的民事法律行为无效。但是,该强制性规定不导致该民事法律行为无效的除外。违背公序良俗的民事法律行为无效。第一百五十四条规定,行为人与相对人恶意串通,损害他人合法权益的民事法律行为无效。 从合同的处理方式上看,对于效力待定合同,主要是通过有权人的追认或者拒绝追认来确定其效力。而对于无效合同,由于其自始无效,所以不存在追认使其有效的情况。对于无效合同,当事人因该合同取得的财产,应当予以返还;不能返还或者没有必要返还的,应当折价补偿。有过错的一方应当赔偿对方由此所受到的损失;各方都有过错的,应当各自承担相应的责任。法律另有规定的,依照其规定。 从合同的成因来看,效力待定合同主要是因为合同主体资格方面存在瑕疵,如限制民事行为能力人订立的合同、无权代理人订立的合同、无处分权人处分他人财产订立的合同等。而无效合同的成因则更为广泛,除了主体资格方面可能导致无效外,还包括意思表示不真实、违反法律行政法规的强制性规定、违背公序良俗以及恶意串通损害他人合法权益等多种情形。 综上所述,效力待定合同和无效合同在效力状态、处理方式、成因等方面都存在明显的区别。在签订合同时,我们需要仔细甄别合同的性质,以确保自身的合法权益。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