question-icon 仓储合同与仓单的区别是什么?

我在做仓储业务,签了仓储合同,也拿到了仓单。但我不太清楚这俩有啥不一样,它们在法律效力、作用等方面具体有啥区别呀?我就怕因为不了解,在业务里出啥问题。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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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 #仓储合同
  • #仓单区别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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仓储合同和仓单是在仓储业务中两个重要的概念,它们存在着多方面的区别。 首先,从定义和性质来看,仓储合同是保管人储存存货人交付的仓储物,存货人支付仓储费的合同。它是一种双务、有偿、诺成合同。所谓双务,就是双方都有义务,保管人要好好保管货物,存货人要支付费用;有偿就是存货人得为保管人的服务付费;诺成则是说双方意思表示一致,合同就成立了,不一定要交付货物。而仓单呢,它是保管人收到仓储物后给存货人开具的提取仓储物的凭证。简单来说,仓储合同是双方的约定,仓单是货物存储的凭证。 在法律依据方面,《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第九百零四条规定了仓储合同的定义和性质,明确了双方的权利和义务。第九百一十条规定,仓单是提取仓储物的凭证。存货人或者仓单持有人在仓单上背书并经保管人签名或者盖章的,可以转让提取仓储物的权利。 从作用和功能来讲,仓储合同确定了仓储关系中双方的权利和义务,规定了货物存储的期限、费用、保管要求等重要内容。如果在仓储过程中出现纠纷,仓储合同就是解决问题的重要依据。而仓单的主要功能是提取货物,它代表着对仓储物的所有权。仓单可以通过背书转让,意味着货物所有权的转移。 从形式和生效要件来看,仓储合同一般是书面形式,但也可以是口头形式,只要双方达成一致,合同就生效。仓单则必须是保管人签发的,并且要具备一定的形式要件,如记载货物的品种、数量、质量等信息。 综上所述,仓储合同和仓单虽然都与仓储业务相关,但它们在定义、性质、作用、法律依据、形式和生效要件等方面都存在明显的区别。了解这些区别,有助于在仓储业务中更好地维护自己的合法权益。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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