行政诉讼和行政复议的区别是什么?


行政诉讼和行政复议都是公民、法人或者其他组织认为行政机关的行政行为侵犯其合法权益时,可以采取的救济途径,但它们之间存在诸多区别。 首先,处理机关不同。行政复议是向作出行政行为的上一级行政机关或者同级人民政府提出,也就是说,如果对某个区的行政机关的行为不服,既可以向市一级对应的行政机关申请复议,也可以向区政府申请复议。而行政诉讼则是向人民法院提起,由法院来对行政行为进行审查。依据《行政复议法》规定,公民、法人或者其他组织对行政机关的具体行政行为不服的,可以按照规定向有权受理的行政机关申请行政复议;《行政诉讼法》规定,公民、法人或者其他组织认为行政机关和行政机关工作人员的行政行为侵犯其合法权益,有权依照本法向人民法院提起诉讼。 其次,程序不同。行政复议程序相对简便、灵活。一般来说,行政复议机关会对申请进行书面审查,必要时也可以进行调查核实。整个复议过程通常有时间限制,一般自受理申请之日起六十日内作出行政复议决定。而行政诉讼程序则更为严格和正式。它有明确的立案、审理、判决等阶段,需要遵循严格的证据规则和庭审程序。一审普通程序一般应当在立案之日起六个月内作出第一审判决。 再者,审查范围不同。行政复议不仅可以审查行政行为的合法性,还可以审查其合理性。比如,行政机关作出的行政处罚是否过重等问题,复议机关都可以进行审查。而行政诉讼主要审查行政行为的合法性,对于合理性问题,只有在行政处罚明显不当,或者其他行政行为涉及对款额的确定、认定确有错误的情况下,人民法院才可以判决变更。 最后,法律效力不同。行政复议决定一般不是终局的,除法律规定的特殊情况外,申请人对复议决定不服的,还可以向人民法院提起行政诉讼。而行政诉讼的生效判决则具有最终的法律效力,当事人必须履行。 总之,行政诉讼和行政复议各有特点,当事人在遇到行政纠纷时,应根据具体情况选择合适的救济途径。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