行政强制措施与行政强制执行有什么区别?
我在处理一些行政事务时,总是搞不清行政强制措施和行政强制执行。不知道它们具体有啥不同,比如在实施目的、实施主体、实施程序这些方面,想了解下它们之间详细的区别。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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行政强制措施和行政强制执行是行政法中两个重要的概念,它们存在诸多区别。 从定义上看,行政强制措施是行政机关在行政管理过程中,为制止违法行为、防止证据损毁、避免危害发生、控制危险扩大等情形,依法对公民的人身自由实施暂时性限制,或者对公民、法人或者其他组织的财物实施暂时性控制的行为。而行政强制执行是指行政机关或者行政机关申请人民法院,对不履行行政决定的公民、法人或者其他组织,依法强制履行义务的行为。 在目的方面,行政强制措施主要是为了预防或制止违法行为、危险状态的发生或扩大,是一种暂时性的控制手段。比如警察在执法过程中,对醉酒闹事者进行约束,目的是避免其继续危害公共秩序。行政强制执行的目的则是迫使当事人履行行政决定确定的义务。例如,当事人拒不缴纳罚款,行政机关通过划拨其银行存款来实现罚款的收缴。 实施主体上,行政强制措施的实施主体是法律、法规规定的行政机关。而行政强制执行的实施主体有两类,一类是具有行政强制执行权的行政机关,另一类是行政机关申请人民法院强制执行。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强制法》第十三条规定,行政强制执行由法律设定。法律没有规定行政机关强制执行的,作出行政决定的行政机关应当申请人民法院强制执行。 从行为性质来讲,行政强制措施具有预防性和制止性,是对正在发生或可能发生的违法行为或危险状态采取的措施。行政强制执行具有执行性,是在当事人不履行行政决定时采取的强制手段。 在实施程序上,行政强制措施强调及时性和暂时性,程序相对简便,以迅速达到控制目的。行政强制执行则程序较为严格和复杂,需要遵循催告、作出强制执行决定等一系列程序。《行政强制法》对行政强制执行的程序进行了详细规定,以保障当事人的合法权益。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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