行政废止和行政撤销有什么区别?
我在处理一些行政事务时,碰到了行政废止和行政撤销这两个概念。不太清楚它们到底有啥不一样,比如在适用情况、产生后果这些方面,想弄明白这两者之间具体的区别是什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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行政废止和行政撤销是行政法领域中两个不同的概念,它们有着明显的区别。 首先,从概念本身来讲,行政撤销是指行政机关对违法或不当的行政行为,依法取消其效力的行为。而行政废止则是指行政机关基于特定原因,使已经生效的行政行为失去效力。 在适用条件方面,行政撤销一般是因为行政行为本身存在违法情形,比如主要证据不足、适用法律法规错误、违反法定程序等。例如,某行政机关在没有充分证据的情况下,就对一家企业作出了吊销营业执照的处罚,之后发现证据不足,就可以撤销该处罚决定。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诉讼法》第七十条规定,行政行为有下列情形之一的,人民法院判决撤销或者部分撤销,并可以判决被告重新作出行政行为:(一)主要证据不足的;(二)适用法律、法规错误的;(三)违反法定程序的;(四)超越职权的;(五)滥用职权的;(六)明显不当的。 行政废止通常是因为客观情况发生了变化,使得行政行为不再适应新的情况,或者行政行为所依据的法律法规、政策等发生了变更。比如,某市政府之前出台了一项关于鼓励某种产业发展的补贴政策,后来国家产业政策调整,该补贴政策就可以被废止。 从法律后果来看,行政撤销具有溯及力,即被撤销的行政行为自始无效,行政机关要对相对人因该行政行为所遭受的损失承担赔偿责任。而行政废止一般不具有溯及力,行政行为废止前的效力仍然有效,行政机关一般不需要承担赔偿责任,但可能需要给予适当补偿。 在程序方面,行政撤销通常需要经过严格的法律程序,以确保撤销的合法性和公正性。而行政废止的程序相对灵活,行政机关可以根据具体情况选择合适的方式进行废止。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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