预期违约和不安抗辩权的区别是什么?


预期违约和不安抗辩权是合同法中两个不同的概念,它们的区别主要体现在以下几个方面: 首先,法律概念不同。预期违约是指在合同履行期限到来之前,一方明确表示或者以自己的行为表明不履行合同义务。通俗来讲,就是在合同还没到该履行的时候,一方就明确说自己不履行了,或者通过一些行为让对方觉得他不会履行。而不安抗辩权是指在双务合同中,应当先履行债务的当事人有确切证据证明对方有丧失或者可能丧失履行债务能力的情形时,有权中止履行合同义务。简单理解就是,先履行义务的一方发现后履行义务的一方可能没办法履行了,就可以暂时不履行自己的义务。 其次,适用条件不同。预期违约适用的前提是合同有效成立且履行期限尚未届满。它既可以是明示的,即一方明确表示不履行;也可以是默示的,通过行为推断不履行。而不安抗辩权的适用要求双方当事人因双务合同互负债务,并且有先后履行顺序,先履行一方有确切证据证明后履行一方存在经营状况严重恶化、转移财产或抽逃资金以逃避债务、丧失商业信誉等情形。 再次,权利主体不同。预期违约中,无论是合同的哪一方,只要有预期违约的行为,对方都可以追究其责任。而不安抗辩权的权利主体是双务合同中应当先履行债务的当事人。 然后,法律救济不同。当一方预期违约时,对方可以在履行期限届满之前要求其承担违约责任,比如要求赔偿损失、支付违约金等。而行使不安抗辩权的一方,在中止履行后,应当及时通知对方。如果对方提供适当担保的,应当恢复履行;如果对方在合理期限内未恢复履行能力并且未提供适当担保的,中止履行的一方可以解除合同。 相关法律依据方面,《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第五百七十八条规定,当事人一方明确表示或者以自己的行为表明不履行合同义务的,对方可以在履行期限届满前请求其承担违约责任,这是对预期违约的规定。第五百二十七条规定,应当先履行债务的当事人,有确切证据证明对方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可以中止履行:(一)经营状况严重恶化;(二)转移财产、抽逃资金,以逃避债务;(三)丧失商业信誉;(四)有丧失或者可能丧失履行债务能力的其他情形。当事人没有确切证据中止履行的,应当承担违约责任。第五百二十八条规定,当事人依据前条规定中止履行的,应当及时通知对方。对方提供适当担保的,应当恢复履行。中止履行后,对方在合理期限内未恢复履行能力且未提供适当担保的,视为以自己的行为表明不履行主要债务,中止履行的一方可以解除合同并可以请求对方承担违约责任,这些条文对不安抗辩权进行了详细规定。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