裁决和裁定之间有什么区别?


裁决和裁定在法律领域是两个不同的概念,存在多方面的区别。 首先,适用的范围不同。裁决主要适用于仲裁程序中。仲裁是一种非诉讼的争议解决方式,双方当事人根据事先或事后达成的仲裁协议,将争议提交给仲裁机构进行裁决。例如,在商业合同纠纷中,如果双方约定了仲裁条款,那么当发生纠纷时,仲裁机构就会对案件作出裁决。而裁定则主要用于诉讼程序中,是人民法院在审理案件或者执行判决过程中,对诉讼程序问题和部分实体问题所作的一种处理决定。比如,法院在审理民事案件时,对于当事人提出的管辖权异议,就会用裁定来处理。 其次,作出的主体不同。裁决是由仲裁机构作出的,仲裁机构是民间性质的组织,其独立性较强。而裁定是由人民法院作出的,人民法院是国家的司法机关,代表国家行使审判权。 再者,救济途径不同。对于仲裁裁决,当事人如果不服,一般不能向法院起诉,但在符合法定情形时,可以向法院申请撤销仲裁裁决或者不予执行仲裁裁决。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仲裁法》第五十八条规定,当事人提出证据证明裁决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可以向仲裁委员会所在地的中级人民法院申请撤销裁决:(一)没有仲裁协议的;(二)裁决的事项不属于仲裁协议的范围或者仲裁委员会无权仲裁的;(三)仲裁庭的组成或者仲裁的程序违反法定程序的;(四)裁决所根据的证据是伪造的;(五)对方当事人隐瞒了足以影响公正裁决的证据的;(六)仲裁员在仲裁该案时有索贿受贿,徇私舞弊,枉法裁决行为的。而对于法院的裁定,当事人不服的,可以根据法律规定进行上诉。例如,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一条规定,当事人不服地方人民法院第一审裁定的,有权在裁定书送达之日起十日内向上一级人民法院提起上诉。 此外,法律效力也有所差异。仲裁裁决一旦作出,即发生法律效力,具有终局性。而法院的裁定,有的是可以上诉的,在上诉期内其效力处于不确定状态;有的裁定则是一经作出即发生法律效力。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