裁决、裁定和判决有什么区别?
我最近涉及一些法律事务,收到了裁决书、裁定书和判决书,但我不太清楚它们之间到底有啥不同。我想知道在什么情况下会用裁决,什么情况用裁定,什么情况用判决,它们的效力又有啥不一样,希望能得到专业解答。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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在法律程序中,裁决、裁定和判决是三个常见的术语,它们虽然都代表着司法机关对案件的处理结果,但在多个方面存在明显的区别。 首先,适用范围有所不同。判决是人民法院对民事案件审理完结时,查明并认定案件事实,正确适用法律,行使国家审判权,对案件中的实体问题作出权威性判定。简单来说,就是对当事人之间的权利义务关系,比如谁该承担责任、赔偿多少等实体内容进行的决定。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规定,人民法院适用普通程序审理的案件,应当在立案之日起六个月内审结,作出判决。 裁定则主要用于解决诉讼过程中的程序问题,比如不予受理、驳回起诉、管辖权异议等。它并不直接涉及当事人的实体权利义务。《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规定,当事人对不予受理、对管辖权有异议的和驳回起诉的裁定,可以上诉。 裁决一般用于仲裁程序,是仲裁庭对当事人提交的争议事项进行审理后作出的决定。仲裁实行一裁终局的制度,裁决作出后,当事人就同一纠纷再申请仲裁或者向人民法院起诉的,仲裁委员会或者人民法院不予受理。 其次,作出主体不同。判决和裁定是由人民法院作出的,而裁决是由仲裁机构作出的。 最后,上诉或救济途径不同。当事人对一审判决不服,通常可以在规定的期限内向上一级人民法院提起上诉。对于裁定,有的裁定可以上诉,有的则不可以。而仲裁裁决一般是终局性的,当事人不能就同一纠纷再申请仲裁或向法院起诉,但在符合法定情形时,可以向法院申请撤销仲裁裁决。 总之,裁决、裁定和判决在适用范围、作出主体以及救济途径等方面都存在差异,了解这些区别有助于当事人在法律程序中正确维护自己的权益。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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