动产抵押反担保和动产质押反担保的区别是什么?


动产抵押反担保和动产质押反担保都是为了保障担保人的权益而设立的担保方式,但它们之间存在明显的区别。下面将从多个方面为你详细解释。 首先,从法律概念上来说,动产抵押反担保是指债务人或第三人不转移对动产的占有,将该动产作为对担保人追偿权的担保。而动产质押反担保是指债务人或第三人将其动产移交债权人占有,以该动产作为对担保人追偿权的担保。 在占有方式上,这是两者最显著的区别。动产抵押反担保中,抵押物不转移占有,仍由抵押人继续使用。例如,企业以其生产设备进行抵押反担保,设备依然可以在企业的生产经营中正常使用。而动产质押反担保中,质物必须转移给质权人占有。比如,将一批货物进行质押反担保,这批货物就要交给质权人保管。 在担保物的处置方面,当债务人不履行债务,担保人承担担保责任后,在动产抵押反担保的情况下,担保人需要通过向法院起诉等司法程序,对抵押物进行拍卖、变卖等方式来实现追偿权。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第四百一十条规定,债务人不履行到期债务或者发生当事人约定的实现抵押权的情形,抵押权人可以与抵押人协议以抵押财产折价或者以拍卖、变卖该抵押财产所得的价款优先受偿。协议损害其他债权人利益的,其他债权人可以请求人民法院撤销该协议。抵押权人与抵押人未就抵押权实现方式达成协议的,抵押权人可以请求人民法院拍卖、变卖抵押财产。抵押财产折价或者变卖的,应当参照市场价格。 而在动产质押反担保中,质权人在债务人不履行债务时,可以直接按照约定对质物进行处置,无需通过司法程序。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第四百三十六条规定,债务人履行债务或者出质人提前清偿所担保的债权的,质权人应当返还质押财产。债务人不履行到期债务或者发生当事人约定的实现质权的情形,质权人可以与出质人协议以质押财产折价,也可以就拍卖、变卖质押财产所得的价款优先受偿。质押财产折价或者变卖的,应当参照市场价格。 从风险角度来看,动产抵押反担保中,由于抵押物仍由抵押人占有使用,存在抵押人擅自处分抵押物或抵押物因使用而损耗的风险。而动产质押反担保中,质权人占有质物,降低了质物被擅自处分的风险,但质权人需要承担保管质物的责任,如果因保管不善致使质物毁损、灭失的,应当承担赔偿责任,这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第四百三十二条有明确规定。 综上所述,动产抵押反担保和动产质押反担保在概念、占有方式、处置程序和风险承担等方面都存在明显区别。在实际应用中,当事人应根据具体情况选择合适的反担保方式,以保障自身的合法权益。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