江苏苏州工伤是怎么赔偿的?


在江苏苏州,工伤赔偿涉及多个方面,下面为您详细介绍。 首先,工伤赔偿的前提是要确定工伤认定。根据《工伤保险条例》第十七条规定,职工发生事故伤害或者按照职业病防治法规定被诊断、鉴定为职业病,所在单位应当自事故伤害发生之日或者被诊断、鉴定为职业病之日起30日内,向统筹地区社会保险行政部门提出工伤认定申请。遇有特殊情况,经报社会保险行政部门同意,申请时限可以适当延长。用人单位未按前款规定提出工伤认定申请的,工伤职工或者其近亲属、工会组织在事故伤害发生之日或者被诊断、鉴定为职业病之日起1年内,可以直接向用人单位所在地统筹地区社会保险行政部门提出工伤认定申请。 其次,赔偿项目和标准如下:1. 医疗费用:治疗工伤所需费用符合工伤保险诊疗项目目录、工伤保险药品目录、工伤保险住院服务标准的,从工伤保险基金支付。依据是《工伤保险条例》第三十条。2. 停工留薪期工资:职工因工作遭受事故伤害或者患职业病需要暂停工作接受工伤医疗的,在停工留薪期内,原工资福利待遇不变,由所在单位按月支付。一般不超过12个月,伤情严重或者情况特殊,经设区的市级劳动能力鉴定委员会确认,可以适当延长,但延长不得超过12个月。3. 伤残待遇:如果工伤职工经劳动能力鉴定委员会鉴定存在伤残等级,根据不同的伤残等级,可享受不同的待遇。例如,五级至十级伤残的一次性伤残补助金,标准分别为本人工资的18个月至7个月。一次性工伤医疗补助金和一次性伤残就业补助金由江苏省根据当地实际情况规定具体标准。4. 工亡待遇:职工因工死亡,其近亲属按照规定从工伤保险基金领取丧葬补助金、供养亲属抚恤金和一次性工亡补助金。丧葬补助金为6个月的统筹地区上年度职工月平均工资;供养亲属抚恤金按照职工本人工资的一定比例发给由因工死亡职工生前提供主要生活来源、无劳动能力的亲属;一次性工亡补助金标准为上一年度全国城镇居民人均可支配收入的20倍。 最后,赔偿流程一般是:先进行工伤认定,认定为工伤后,进行劳动能力鉴定,确定伤残等级,然后根据伤残等级和相关标准计算赔偿金额,最后由用人单位或工伤保险基金进行支付。如果用人单位未依法缴纳工伤保险费,发生工伤事故的,由用人单位支付工伤保险待遇。用人单位不支付的,从工伤保险基金中先行支付,然后由用人单位偿还。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