减刑与假释的区别是什么?


减刑和假释是我国刑法中两个重要的制度,它们虽然都与服刑人员的提前释放有关,但在本质、适用条件、适用次数、释放方式和法律后果等方面存在明显区别。下面为你详细介绍: ### 本质概念 减刑是指对被判处管制、拘役、有期徒刑、无期徒刑的犯罪分子,在执行期间,如果认真遵守监规,接受教育改造,确有悔改表现的,或者有立功表现的,可以适当减轻其原判刑罚的制度。简单来说,就是在服刑过程中,因为表现良好,把原本要坐的牢的时间减少一些。 假释则是指被判处有期徒刑或者无期徒刑的犯罪分子,在执行了一定时间的刑罚之后,如果认真遵守监规,接受教育改造,确有悔改表现,不致再危害社会的,司法机关将其附条件地予以提前释放的一种刑罚执行制度。也就是说,提前放出去,但还有一些条件要遵守。 ### 适用条件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七十八条规定,被判处管制、拘役、有期徒刑、无期徒刑的犯罪分子,在执行期间,如果认真遵守监规,接受教育改造,确有悔改表现的,或者有立功表现的,可以减刑;有重大立功表现的,应当减刑。 而假释的适用条件,依据《刑法》第八十一条,被判处有期徒刑的犯罪分子,执行原判刑期二分之一以上,被判处无期徒刑的犯罪分子,实际执行十三年以上,如果认真遵守监规,接受教育改造,确有悔改表现,没有再犯罪的危险的,可以假释。如果有特殊情况,经最高人民法院核准,可以不受上述执行刑期的限制。对累犯以及因故意杀人、强奸、抢劫、绑架、放火、爆炸、投放危险物质或者有组织的暴力性犯罪被判处十年以上有期徒刑、无期徒刑的犯罪分子,不得假释。 ### 适用次数 减刑没有次数限制,只要符合条件,服刑人员可以多次获得减刑机会,每次减刑的幅度也有相关法律规定。但最终实际执行的刑期,判处管制、拘役、有期徒刑的,不能少于原判刑期的二分之一;判处无期徒刑的,不能少于十三年。 假释只能适用一次。一旦被假释,在假释考验期内遵守相关规定,考验期满就视为原判刑罚已经执行完毕。 ### 释放方式 减刑后,服刑人员仍然在监狱等执行场所继续服刑,只是剩余刑期减少。例如,原本判了10年有期徒刑,减刑2年后,还需服刑8年。 假释是将服刑人员提前释放到社会上,但要接受社区矫正机构的监督。在假释考验期内,要遵守法律法规和相关监督管理规定。 ### 法律后果 减刑不存在考验期,减刑后即使再犯新罪,已减去的刑期也不会恢复。新罪会根据法律规定单独定罪量刑,然后与剩余刑期合并执行。 假释有考验期,有期徒刑的假释考验期限为没有执行完的刑期,无期徒刑的假释考验期限为十年。在考验期内,如果违反相关规定,可能会被撤销假释,重新收监执行剩余刑期。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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