合同诈骗罪和挪用资金罪的区别有哪些?


合同诈骗罪和挪用资金罪在很多方面存在明显区别。 首先是定义和概念方面。合同诈骗罪是指以非法占有为目的,在签订、履行合同过程中,通过虚构事实、隐瞒真相、设定陷阱等手段骗取对方财产的一种犯罪行为。简单来说,就是在合同这件事上做手脚,骗对方的钱,而且是打算把钱据为己有。而挪用资金罪是指公司、企业或者其他单位的工作人员,利用职务上的便利,挪用本单位资金归个人使用或者借贷给他人,数额较大、超过三个月未还的,或者虽未超过三个月,但数额较大、进行营利活动的,或者进行非法活动的行为。也就是利用自己在单位的职务方便,把单位的钱拿出来用,但一般不是想直接占为己有。 从犯罪主体来看,合同诈骗罪的主体可以是个人,也可以是单位。任何达到刑事责任年龄、具有刑事责任能力的自然人和单位都可能构成此罪。而挪用资金罪的主体是特殊主体,即公司、企业或者其他单位的工作人员。比如普通的个体工商户就不可能构成挪用资金罪,但可能构成合同诈骗罪。 在犯罪客体方面,合同诈骗罪侵犯的客体是复杂客体,既侵犯了合同他方当事人的财产所有权,又侵犯了市场秩序。因为这种犯罪行为破坏了正常的市场交易规则和信任环境。挪用资金罪侵犯的客体是公司、企业或者其他单位资金的使用收益权,对象则是本单位的资金。它主要影响的是单位资金的正常使用和管理。 犯罪的客观方面也有所不同。合同诈骗罪表现为在签订、履行合同过程中,采取虚构事实或者隐瞒真相等欺骗手段,骗取对方当事人的财物,数额较大的行为。常见的手段有虚构合同主体、虚假的担保、编造合同标的等。挪用资金罪在客观方面表现为行为人利用职务上的便利,挪用本单位资金归个人使用或者借贷给他人,具体有三种情形:一是挪用本单位资金数额较大、超过三个月未还;二是虽未超过三个月,但数额较大、进行营利活动;三是进行非法活动。 法律依据上,《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二百二十四条规定了合同诈骗罪的相关内容,有下列情形之一,以非法占有为目的,在签订、履行合同过程中,骗取对方当事人财物,数额较大的,处三年以下有期徒刑或者拘役,并处或者单处罚金;数额巨大或者有其他严重情节的,处三年以上十年以下有期徒刑,并处罚金;数额特别巨大或者有其他特别严重情节的,处十年以上有期徒刑或者无期徒刑,并处罚金或者没收财产:(一)以虚构的单位或者冒用他人名义签订合同的;(二)以伪造、变造、作废的票据或者其他虚假的产权证明作担保的;(三)没有实际履行能力,以先履行小额合同或者部分履行合同的方法,诱骗对方当事人继续签订和履行合同的;(四)收受对方当事人给付的货物、货款、预付款或者担保财产后逃匿的;(五)以其他方法骗取对方当事人财物的。《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二百七十二条规定,公司、企业或者其他单位的工作人员,利用职务上的便利,挪用本单位资金归个人使用或者借贷给他人,数额较大、超过三个月未还的,或者虽未超过三个月,但数额较大、进行营利活动的,或者进行非法活动的,处三年以下有期徒刑或者拘役;挪用本单位资金数额巨大的,或者数额较大不退还的,处三年以上十年以下有期徒刑。国有公司、企业或者其他国有单位中从事公务的人员和国有公司、企业或者其他国有单位委派到非国有公司、企业以及其他单位从事公务的人员有前款行为的,依照本法第三百八十四条的规定定罪处罚。 总之,合同诈骗罪和挪用资金罪在定义、主体、客体、客观方面以及法律依据等方面都存在差异,在实际判断时需要综合多方面因素进行分析。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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