刑事诉讼法的基本原则不包括什么?
我在学习刑事诉讼法的时候,遇到一道题问刑事诉讼法的基本原则不包括什么,我对这方面不太清楚。想知道能不能通过列举基本原则的方式,来明确哪些不属于基本原则,好让我更好地理解和做对题。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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刑事诉讼法的基本原则是贯穿于刑事诉讼全过程,体现刑事诉讼的目的和任务,决定刑事诉讼的基本特征和方向,对刑事诉讼具有普遍指导意义的基本行为准则。 我国《刑事诉讼法》规定了一系列基本原则,比如侦查权、检察权、审判权由专门机关依法行使原则。这意味着只有公安机关、人民检察院和人民法院等专门机关,按照法律规定的权限来进行侦查、检察和审判工作,其他任何机关、团体和个人都无权行使这些权力。这一原则在《刑事诉讼法》第三条中有明确规定,“对刑事案件的侦查、拘留、执行逮捕、预审,由公安机关负责。检察、批准逮捕、检察机关直接受理的案件的侦查、提起公诉,由人民检察院负责。审判由人民法院负责。除法律特别规定的以外,其他任何机关、团体和个人都无权行使这些权力。” 还有人民法院、人民检察院依法独立行使职权原则。人民法院依照法律规定独立行使审判权,人民检察院依照法律规定独立行使检察权,不受行政机关、社会团体和个人的干涉。这在《刑事诉讼法》第五条有体现。 以事实为根据、以法律为准绳原则也是重要的基本原则。要求司法机关在办理刑事案件时,必须以客观存在的案件事实作为处理案件的依据,严格按照法律的规定对案件作出处理。 那么不属于刑事诉讼法基本原则的情况就有很多了。比如商业活动中的等价有偿原则,它主要适用于民事经济领域,在商品交换等活动中,要求当事人双方的权利和义务对等,取得他人财产利益或得到他人的服务要支付相应的代价。这显然和刑事诉讼的性质和目的不相关,不属于刑事诉讼法的基本原则。再比如民事诉讼中的处分原则,即当事人有权在法律规定的范围内处分自己的民事权利和诉讼权利,这是民事诉讼特有的原则,也不属于刑事诉讼法的基本原则。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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