抚养权与监护权有哪些不同点?


抚养权和监护权是在涉及子女权益方面两个非常重要的法律概念,它们虽然有一定的联系,但也存在着明显的区别。下面为您详细解释它们的不同点。 首先,从定义上来说,抚养权是指父母对其子女的一项人身权利,拥有该权利的一方或双方,在子女成年之前,有权决定是否与子女共同生活,该权利在子女成年时即消灭。而监护权是监护人对于未成年人和精神病人等无民事行为能力人和限制行为能力人的人身权益、财产权益所享有的监督、保护的身份权,是对于无民事行为能力和限制民事行为能力的未成年人和成年精神病人的合法权益实施管理和保护的法律资格。 在权利的性质上,抚养权更多的是一种基于亲子关系而产生的抚养和照顾子女生活的权利和义务,主要侧重于对子女日常生活的照料、教育等实际抚养行为。例如,直接抚养孩子的一方需要负责孩子的衣食住行、上学就医等具体事务。而监护权是一种法定的资格,是法律赋予监护人的职责,目的是保护被监护人的合法权益,防止其人身和财产受到侵害。 从权利的主体来看,抚养权一般情况下是父母双方都可能拥有的,在离婚等情况下,会确定由一方直接抚养孩子,另一方享有探视权并支付抚养费。也就是说,抚养权可以在父母之间进行协商或由法院判决确定归属。而监护权的主体范围更广,除了父母之外,在特定情况下,祖父母、外祖父母、兄、姐等近亲属,甚至其他愿意担任监护人的个人或者组织,经过相关部门同意也可以成为监护人。 权利的变更方面,抚养权的变更相对较为常见,当直接抚养孩子的一方出现不利于孩子成长的情况时,另一方可以向法院请求变更抚养权。比如直接抚养方患有严重疾病、虐待孩子等情形。而监护权的变更则需要满足更严格的条件,一般是监护人实施了严重侵害被监护人合法权益的行为,如故意侵害被监护人的人身安全、严重损害被监护人的财产等,经有关个人或者组织申请,由人民法院撤销其监护人资格,安排必要的临时监护措施,并按照最有利于被监护人的原则依法指定监护人。 相关法律依据方面,《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婚姻家庭编对抚养权做出了规定,第一千零八十四条规定,父母与子女间的关系,不因父母离婚而消除。离婚后,子女无论由父或者母直接抚养,仍是父母双方的子女。离婚后,父母对于子女仍有抚养、教育、保护的权利和义务。离婚后,不满两周岁的子女,以由母亲直接抚养为原则。已满两周岁的子女,父母双方对抚养问题协议不成的,由人民法院根据双方的具体情况,按照最有利于未成年子女的原则判决。子女已满八周岁的,应当尊重其真实意愿。 同时,《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总则编对监护权进行了规定,第二十七条规定,父母是未成年子女的监护人。未成年人的父母已经死亡或者没有监护能力的,由下列有监护能力的人按顺序担任监护人:(一)祖父母、外祖父母;(二)兄、姐;(三)其他愿意担任监护人的个人或者组织,但是须经未成年人住所地的居民委员会、村民委员会或者民政部门同意。第三十六条规定,监护人有下列情形之一的,人民法院根据有关个人或者组织的申请,撤销其监护人资格,安排必要的临时监护措施,并按照最有利于被监护人的原则依法指定监护人:(一)实施严重损害被监护人身心健康的行为;(二)怠于履行监护职责,或者无法履行监护职责且拒绝将监护职责部分或者全部委托给他人,导致被监护人处于危困状态;(三)实施严重侵害被监护人合法权益的其他行为。 综上所述,抚养权和监护权在定义、性质、主体和变更等方面都存在明显的不同。了解这些区别,有助于在涉及子女权益问题时,更好地维护自己和子女的合法权益。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