宣告失踪和宣告死亡的区别与联系是什么?
我不太清楚宣告失踪和宣告死亡在法律上有啥不一样,又有啥关联。我身边有人下落不明了,我不知道该申请宣告失踪还是宣告死亡,想了解下这两者到底有什么区别和联系,以便做出合适的决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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宣告失踪和宣告死亡都是法律上对自然人下落不明达到一定期限后做出的法律推定,但它们有着明显的区别和一定的联系。 从概念上来说,宣告失踪是指自然人下落不明达到法定期间,经利害关系人申请,由人民法院宣告为失踪人并为其设立财产代管人的法律制度。而宣告死亡是指自然人下落不明达到法定期间,经利害关系人申请,由人民法院推定其死亡并予以宣告的法律制度。 在条件方面,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第四十条,自然人下落不明满二年的,利害关系人可以向人民法院申请宣告该自然人为失踪人。第四十六条规定,自然人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利害关系人可以向人民法院申请宣告该自然人死亡:(一)下落不明满四年;(二)因意外事件,下落不明满二年。因意外事件下落不明,经有关机关证明该自然人不可能生存的,申请宣告死亡不受二年时间的限制。 法律后果也不同。宣告失踪后,主要是为失踪人设立财产代管人,由代管人管理失踪人的财产,以保护失踪人的财产权益。宣告死亡后,其民事主体资格消灭,婚姻关系自动解除,财产发生继承等,产生与自然死亡相似的法律后果。 它们的联系在于,二者都是基于自然人下落不明的事实,并且都需要利害关系人向人民法院提出申请,由人民法院依法进行宣告。同时,宣告失踪并非宣告死亡的必经程序,符合宣告死亡条件的,利害关系人可以直接申请宣告死亡。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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