宣告失踪和宣告死亡有什么区别?


宣告失踪和宣告死亡是两种不同的法律制度,它们在很多方面存在区别。 首先,二者的定义不同。宣告失踪是指自然人下落不明达到法定期间,经利害关系人申请,由人民法院宣告为失踪人并为其设立财产代管人的法律制度。而宣告死亡是指自然人下落不明达到法定期间,经利害关系人申请,由人民法院宣告其死亡的法律制度。简单来说,宣告失踪更侧重于对失踪人财产的管理,宣告死亡则是从法律上推定这个人已经死亡。 其次,二者的申请条件不同。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第四十条规定,自然人下落不明满二年的,利害关系人可以向人民法院申请宣告该自然人为失踪人。而该法第四十六条规定,自然人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利害关系人可以向人民法院申请宣告该自然人死亡:(一)下落不明满四年;(二)因意外事件,下落不明满二年。因意外事件下落不明,经有关机关证明该自然人不可能生存的,申请宣告死亡不受二年时间的限制。由此可见,宣告死亡对下落不明的时间要求通常比宣告失踪更长。 再者,二者的法律后果不同。宣告失踪后,主要是为失踪人设立财产代管人,由财产代管人管理失踪人的财产,以保护失踪人的财产权益。财产代管人要妥善管理失踪人的财产,代其清偿债务等。宣告死亡则产生与自然死亡基本相同的法律后果,比如被宣告死亡人的婚姻关系消除,其财产开始继承等。不过,如果被宣告死亡的人重新出现,经本人或者利害关系人申请,人民法院应当撤销死亡宣告。撤销死亡宣告后,婚姻关系、财产等可能会发生相应的变化。 最后,二者的撤销条件也不同。被宣告失踪的人重新出现,经本人或者利害关系人申请,人民法院应当撤销失踪宣告。被宣告死亡的人重新出现,经本人或者利害关系人申请,人民法院应当撤销死亡宣告。但宣告死亡撤销后的法律后果更为复杂,例如婚姻关系是否自行恢复等有详细的法律规定。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