question-icon 宣告失踪与宣告死亡有什么区别?

我在处理一些法律事务时,遇到了宣告失踪和宣告死亡这两个概念。不太清楚它们之间到底有啥区别,比如在条件、程序、后果等方面,想了解一下具体情况,好为后续的事务做准备。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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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 #宣告失踪
  • #宣告死亡
answer-icon 共1位律师解答

宣告失踪和宣告死亡都是法律上对自然人下落不明状态的处理制度,但二者存在明显区别。 首先是概念不同。宣告失踪是指自然人下落不明达到法定期间,经利害关系人申请,由人民法院宣告为失踪人并为其设立财产代管人的法律制度。而宣告死亡是指自然人下落不明达到法定期间,经利害关系人申请,由人民法院推定其死亡,宣告结束其以生前住所地为中心的民事法律关系的制度。 其次是申请条件不同。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第四十条规定,自然人下落不明满二年的,利害关系人可以向人民法院申请宣告该自然人为失踪人。第四十六条规定,自然人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利害关系人可以向人民法院申请宣告该自然人死亡:(一)下落不明满四年;(二)因意外事件,下落不明满二年。因意外事件下落不明,经有关机关证明该自然人不可能生存的,申请宣告死亡不受二年时间的限制。 再者是法律后果不同。宣告失踪后,主要是为失踪人设立财产代管人,由代管人管理失踪人的财产,以保护失踪人的财产权益,清偿失踪人的债务等。而宣告死亡发生与自然死亡基本相同的法律后果,比如被宣告死亡人的婚姻关系消除,其财产作为遗产开始继承等。 最后是撤销后果不同。被宣告失踪的人重新出现,经本人或者利害关系人申请,人民法院应当撤销失踪宣告,财产代管人应当向失踪人移交有关财产并报告财产代管情况。被宣告死亡的人重新出现,经本人或者利害关系人申请,人民法院应当撤销死亡宣告。死亡宣告被撤销的,婚姻关系自撤销死亡宣告之日起自行恢复,但是其配偶再婚或者向婚姻登记机关书面声明不愿意恢复的除外;被宣告死亡的人有权请求依照继承法取得其财产的民事主体返还财产,无法返还的,应当给予适当补偿。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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