开除、除名、辞退、辞职、自动离职之间有什么区别?


在劳动法律领域,开除、除名、辞退、辞职和自动离职是几个不同的概念,它们所代表的含义和法律后果存在明显差异。 开除是指用人单位对具有严重违反劳动纪律和企业规章制度,造成重大经济损失和其他违法乱纪行为而又屡教不改的职工,依法强制解除劳动关系的一种最高行政处分。《企业职工奖惩条例》(虽然该条例已废止,但相关精神仍有参考意义)曾规定,对于严重违法乱纪的职工可以给予开除处分。这意味着职工存在重大过错,用人单位有权单方面解除劳动合同,且无需支付经济补偿。 除名是指用人单位专门对无正当理由经常旷工,经批评教育无效,且旷工时间超过法定期限的职工,依法采取的一种强行解除劳动关系的行政处理措施。过去根据《企业职工奖惩条例》,连续旷工时间超过15天,或者1年以内累计旷工时间超过30天的,企业有权予以除名。除名也是用人单位单方面解除劳动关系,职工通常不能获得经济补偿。 辞退分两种情况,一是违纪辞退,二是正常辞退。违纪辞退是指用人单位对严重违反劳动纪律但未达到开除、除名程度的职工,依法强行解除劳动关系的一种行政处理措施。正常辞退是指用人单位根据生产经营状况和职工的情况,依据改革过程中国家和地方有关转换企业经营机制,安置富余人员的政策规定解除与职工劳动关系的一种措施。对于违纪辞退,用人单位无需支付经济补偿;而正常辞退,根据《劳动合同法》的规定,用人单位应当向劳动者支付经济补偿。 辞职是指劳动者向用人单位提出解除劳动合同或劳动关系的行为。辞职一般有两种情形,一是依法立即解除劳动关系,如用人单位对职工有暴力或威胁行为强迫其劳动、不按合同约定支付工资等,职工可以随时向用人单位提出解除劳动合同的要求;二是根据职工自己的选择,提前30日以书面形式通知用人单位解除劳动合同关系。劳动者主动辞职,通常情况下用人单位无需支付经济补偿,但如果是因为用人单位存在违法行为导致劳动者辞职,劳动者有权要求用人单位支付经济补偿。 自动离职是指劳动者不向用人单位打招呼,随意脱离所在工作岗位和所在单位的行为。这种行为属于违法解除劳动合同,如果给用人单位造成损失的,应当承担赔偿责任。一般来说,自动离职的劳动者不能获得经济补偿。 总之,这些概念在法律上有不同的界定和适用情形,无论是用人单位还是劳动者,都应当了解并遵守相关法律法规,以维护自身的合法权益。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