question-icon 离婚损害赔偿与一般损害赔偿的区别是什么?

我正打算离婚,听说有离婚损害赔偿这回事。但我不太清楚它和一般的损害赔偿有啥不一样。我想知道在适用情形、赔偿条件、赔偿主体这些方面,它们到底有哪些区别,希望能有人给我讲明白。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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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 #离婚赔偿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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离婚损害赔偿和一般损害赔偿在法律上是两个不同的概念,它们之间存在着诸多区别。 首先,二者的定义不同。一般损害赔偿是指因侵权行为造成他人人身、财产等方面的损害,侵权人需要对受害人进行赔偿。比如,张三不小心把李四的手机摔坏了,张三就需要对李四进行赔偿,这就是一般损害赔偿。而离婚损害赔偿是指在婚姻关系中,因一方的法定过错行为导致离婚的,无过错方有权请求损害赔偿。例如,一方存在重婚、与他人同居、实施家庭暴力等行为,导致离婚,无过错方就可以要求过错方给予离婚损害赔偿。 从适用情形来看,一般损害赔偿适用于各种侵权行为,范围非常广泛。无论是在日常生活中的侵权,还是在商业活动中的侵权,只要符合侵权的构成要件,都可以要求一般损害赔偿。而离婚损害赔偿仅适用于婚姻关系中。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第一千零九十一条规定,有下列情形之一,导致离婚的,无过错方有权请求损害赔偿:(一)重婚;(二)与他人同居;(三)实施家庭暴力;(四)虐待、遗弃家庭成员;(五)有其他重大过错。也就是说,只有在出现这些法定情形时,无过错方才可以主张离婚损害赔偿。 在赔偿条件上,一般损害赔偿通常要求侵权行为具有违法性、有损害事实的存在、侵权行为与损害事实之间有因果关系以及侵权人主观上有过错。而离婚损害赔偿除了要求存在法定的过错行为外,还要求该过错行为导致了离婚的结果。如果虽然一方存在法定过错行为,但双方并没有离婚,那么无过错方就不能主张离婚损害赔偿。 赔偿主体也有所不同。一般损害赔偿的主体是实施侵权行为的人。而离婚损害赔偿的主体是婚姻关系中的过错方,且只能是无过错方向过错方提出赔偿请求,不能向第三人提出。例如,在一方与他人同居导致离婚的情况下,无过错方只能向自己的配偶主张离婚损害赔偿,而不能向与配偶同居的第三人主张。 综上所述,离婚损害赔偿和一般损害赔偿在定义、适用情形、赔偿条件和赔偿主体等方面都存在明显的区别。了解这些区别,有助于我们在不同的情况下正确维护自己的合法权益。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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